(壹)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傳染病流行或者暴發的;
(二)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強矽、原粉、原液、制劑50克以上,或者毒餌2千克以上的。
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解釋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儲存槍支、爆炸物、傳染性病毒等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危險物質。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任何人、任何單位和企業不得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儲存相關危險物質。危險物質通常是指槍支,壹些爆炸性物質,或者壹些傳染性病毒。總之,這些物質會威脅生命,危害社會安全。壹般來說,壹旦發生上述情況,應判處當事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情況非常嚴重,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更嚴重的會直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當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某人或某單位存在違法儲存原粉、原液、原藥制劑,或者其相關餌料超過2kg並且在這些行為過程中,造成他人生命損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單位經濟損失超過65438+萬元的。以上兩種情況,法律壹般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此外,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儲存原粉、原液、原藥制劑500g以上,毒餌20kg以上,在儲存危險物質過程中造成3人以上重傷甚至死亡,或者造成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法律規定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如果查處了上述行為的壹些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了上述行為,將對相應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的公共安全造成極大的損害。根據法律規定,這些行為將由國家按照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進行審判。
從較輕的角度看,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有上述行為,但對社會治安沒有嚴重危害,且在有關部門的再教育下,當事人或者單位有自我悔改、改造行為的,可以從寬處理。
第三,如何給非法經營危險品定罪
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的化工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二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強矽、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毒餌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傳染病流行或者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六)造成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竊、被哄搶或者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