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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推進電子政務資源整體建設和整合,規範我省電子政務管理,提升數字福建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子政務規劃、建設、應用、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應用、安全保密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整合全省電子政務資源,加強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促進電子政務均衡發展,推進全省電子政務網絡整合和信息資源共享,促進電子政務信息成果平等共享。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的領導,建立健全統籌協調、監督評估機制,保障項目建設和應用所需資金,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電子政務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培訓,提高城鄉居民的信息應用能力。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電子政務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發展規劃和標準,統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全省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綜合管理和調度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組織協調信息資源的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應用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以及統壹建設共享的要求,建設或者* * *使用電子政務資源,負責信息采集、更新和處理,配合做好數據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工作。第八條為電子政務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技術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按照職責或者協議,承擔電子政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條應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資源,以及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產生的信息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同級人民政府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第十條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的規定,確保安全可控。第十壹條對在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電子政務規劃和我省發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省級應用單位應當根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規劃,並報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中央國家機關部署的我省電子政務建設任務,應納入數字福建建設範疇。第十四條編制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劃公布後,制定部門應當就規劃內容向公眾提供咨詢服務。規劃的實施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已公布的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五條電子政務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的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第十六條全省電子政務骨幹網由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和運行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網絡接入工程。申請單位現有專網應納入全省電子政務網絡系統。第十七條全省電子政務數據中心和物聯網政務應用平臺應當統籌規劃,可以采取自建或者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縣(市、區)應用單位統壹接入和使用市級數據中心和物聯網政務應用平臺。

未經批準,應用單位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數據中心。已經建成的部門數據中心應當逐步整合到本級政府數據中心。

應用單元負責整合本系統的感知資源。新感知資源應報同級人民政府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建設。

應用單位應當從符合數字福建相關規範要求的雲平臺購買備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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