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按照規定,宅基地不能作為財產繼承,但房子可以作為財產繼承。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被繼承的子女擁有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1,宅基地只能村民享用。子女戶籍已遷出的,不再享受本村宅基地。
2、子女遷出戶籍,農村父母死亡後,父母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子女可以依法繼承,不管子女戶籍是否在本村。房屋存續期間,房屋範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直至房屋被毀壞。
3、原農村居民,子女轉為城鎮人口工作,其父母在農村死亡後,宅基地使用權應交回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如果房子還存在,就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子的繼承人使用。繼承人要求處分財產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將房屋貼現給土地所有者;
(2)將房屋出售給當地有戶口、需要建房用地或未達到宅基地使用面積的居民,並到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3)允許依法出租房屋,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繼承順序如下:
1,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繼承;
2.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3.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
有幾種繼承方式。
繼承的方式如下:
1.傳統維護協議。自然人與他人簽訂協議的,繼承按照協議辦理;
2.遺囑繼承。自然人有遺囑的,繼承按照遺囑內容辦理;
3.遺產協議。自然人將遺產贈與他人的,按照遺產的內容處理;
4.法定繼承。遺產繼承應當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壹般由第壹繼承人繼承。沒有第壹繼承人的,由第二繼承人繼承。
綜上,是邊肖關於父母去世後如何繼承農村房屋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的房地產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遺囑或者全體法定繼承人關於房地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材料。,也可提交公證材料或有效法律文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壹條
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登記即告完成。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在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和繼承順序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