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與繼母之間撫養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最早的婚姻法對繼子女和繼父母有詳細的規定。而且隨著2021 1民法典相關條款的頒布實施,再次明確接受了之前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072條,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應有虐待或歧視。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壹規定成為規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規範。
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意味著繼父或繼母有撫養非親生子女的義務,也享有被撫養子女的撫養費。這種贍養和扶養關系在法律上被視為親生父母或子女。
如果繼父或繼母故意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子女是否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繼父母和繼子女都是婚生子女,但沒有自然血緣關系,所以屬於公婆關系。此時,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 * *同壹生活方式關系:即當親生父親或母親與繼母或父親再婚時,繼父或母親為其承擔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用,繼父或母親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那麽這個時候的繼子女就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例如,李金城的情況就是如此。
但在* * * *的生活中,如果繼父母未能合法撫養,甚至虐待、遺棄繼子女。那麽這個時候,繼父母被贍養的合法權利就消失了!如果繼父或繼母組成家庭,子女已經長大或成家立業,不需要繼父或繼母撫養。繼父或繼母老了有沒有被親生子女贍養的權利?
此時,繼父母與非親生子女的關系可稱為名義關系:即當親生父親或母親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長大成人並獨立生活,或雖為未成年人,但親生父母仍提供生活教育費,不受繼父或母親撫養教育,因此只是名義上的繼子女和繼父母。所以這種情況下,繼子女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是否有必要支持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
雖然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建立了虛構的血親關系,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親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是有可能終止的。比如,某人的父親娶了他的繼母。當時某人還是未成年人,他的繼母實際上撫養教育了他。然而,在某人成年期間,某人的生父去世了。這種情況怎麽處理?
後媽沒有爸爸還能當後媽嗎?就此而言,如果繼母仍願意繼續撫養某人,並實際撫養某人至成年,則兩者之間仍存在虛構的血緣關系,日後有人贍養繼母是理所當然的,也是義務。如果繼母拒絕撫養某人,某人的母親仍然健在,則視為繼母與某人之間虛構的血緣關系的解除,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換句話說,某人不壹定要贍養繼母,而是需要贍養自己的母親。
但是,也有壹個問題。擬解除血緣關系後,繼子女是否應該返還繼父母已經支出的教育費用?這個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分析,比如提出解除血緣關系的原因,雙方的過錯。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但現實生活中情況復雜,處理起來並不簡單。但是,不管怎麽處理,都有最基本的報恩原則。如果繼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當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時,繼子女應該得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