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甘肅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辦法(二)

甘肅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辦法(二)

甘肅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規劃選址意見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售,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送發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縣級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或個人的建設申請後,應在60日內給予是否辦理《規劃選址意見書》的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辦理。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規劃選址意見書兩年後未辦理用地手續,或取得規劃選址意見書兩年後未開工建設,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築,由鄉鎮政府審批,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築許可證,限期免費拆除。

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不得影響鎮規劃的實施。禁止在臨時建設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章村鎮建築設計和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凡跨度、跨度或者高度超過規定範圍的二層以上房屋建築,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使用通用設計圖紙和標準設計圖紙。

第二十八條村莊和集鎮的建築設計應當遵循適用、經濟、安全、衛生、美觀的原則,執行國家有關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符合節約資源和抵禦各種災害的有關規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並註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村莊和集鎮的住宅設計應緊湊、合理、衛生、安全、方便生活,並滿足生產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大型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公益性建築)的設計,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初步設計。具體確定建築規模、投資規模、設計原則和建築方案,確定總體布局、建築平面總平面、結構形式和建築造型;

(2)設計施工圖。施工圖設計前;基本設計數據;應核實施工條件和建築構件及材料的供應情況,以滿足施工需要。

(三)審查建築設計圖紙。村莊和集鎮的建築設計圖紙應當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三十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國有、集體和個體建築業企業,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到工程所在地鄉鎮政府辦理審查登記手續,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施工任務,並接受監督管理。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承接建築工程的個體工匠,應當按照建設部《農村建築工匠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接農村建築工程。

第三十壹條在村莊和集鎮從事建築構件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必須持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方可在規定的範圍內生產和銷售。嚴禁銷售不合格產品。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築企業。禁止非法轉包工程。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必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或附圖。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施工程序和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和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第二十七條確定的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設施、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村莊和集鎮房地產登記、產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村莊和集鎮房屋及基礎設施管理的規定,保證房屋和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嚴禁破壞村莊和集鎮損壞的道路、橋涵、排水、供水、供電、郵電、綠化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鄉鎮政府應當保護村莊和集鎮的飲用水水源,加強供水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集中供水或者分戶供水,逐步使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按照規劃要求堆放糞便、垃圾和木柴,養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根據規劃要求,達到綠化標準。

第四十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鄉(村)企業、農副產品加工業等有汙染的生產性建築,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嚴禁汙染村莊和集鎮環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村莊和集鎮內的文物、古樹名木、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洪設施、防災設施、國家郵電、測量、通信、廣播、輸變電設備、地下管網等設施。

第六章處罰

第四十二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退回,並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設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違反村莊和集鎮規劃規定的,由縣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以下處罰:

(壹)嚴重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實施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條第(壹)項的規定處罰。

(三)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違反規劃規定建房的,由鄉鎮政府按照本條第(壹)、(二)項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和施工,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壹)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個人非法從事建築工程設計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未按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處以1000元至30000元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施工,或者使用、生產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四)偽造、轉讓、出賣、塗改施工資質證書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已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越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鄉鎮政府予以處罰:

(壹)施工、設計單位和個人承接本轄區內的施工、設計任務,未向鄉鎮政府進行審核登記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設計,限期補辦登記手續,並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村鎮房屋和公共設施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者限期修復,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堆放糞便、垃圾、木柴,侵占道路,妨礙交通,破壞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清理處理,拒不執行的,處以200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城鎮廣場、街道、集貿市場、車站和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六條損壞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防洪設施、國家郵電、測量、通信、輸變電(線)、管道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過程中,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收回違法所得,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和縣級以下鎮的規劃建設,依照《城市規劃法》和《甘肅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執行。

未設鎮的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和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分別由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國道、省道、縣鄉公路兩側和江河、湖泊沿岸的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守公路、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五十壹條村鎮規劃圖紙和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中具有保存價值的圖形資料,由鄉鎮政府和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檔。

第五十二條本省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前發布的有關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建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房產的贈與需要公證嗎?
  • 下一篇:2002年兒童收養情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