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相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及時收集和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監測、預測和預警;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和評估,預測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等級;
(四)定期向社會發布與公眾相關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管理相關信息的報告工作;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預警可能受到的突發事件危害,宣傳避免和減少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2.壹級、二級預警發布並宣布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
(壹)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具體責任人員隨時待命,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設備和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保證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公眾發布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和采取具體措施的意見;
(六)轉移、疏散或疏散易受突發事件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易發生突發事件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三、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對使用器械對抗或者以暴力方式參與沖突的當事人進行強制隔離,就地妥善解決糾紛和爭議,控制事態發展;
(二)控制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車輛、設備、設施和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
(三)封鎖相關場所和道路,檢查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在相關公共場所的活動;
(四)加強易受攻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安全保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預防和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二
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適用本法。
文章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