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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應包括哪些方面?妳認為如何實現對公立醫療機構的有效監管?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罰款。

2.逾期未查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

處罰類型: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未核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核驗手續;拒絕檢查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出售、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4 .超出登記範圍的診療活動。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超出登記範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5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證書》。

6.出具虛假證明文件。

處罰類型:警告和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危害後果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7.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處罰類型:警告和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測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二)未對相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理培訓的;(三)未對從事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五)未在指定地點及時對使用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車輛進行消毒和清洗的;(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汙染防治和衛生效果進行檢測和評價,或者未對檢測和評價效果進行備案和報告的。

8.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二)未將醫療廢物分類裝入專用包裝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4)未安裝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監控裝置未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9.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將醫療廢物傾倒或者堆放在非貯存場所,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生活垃圾的;(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三)將醫療廢物交由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的;(四)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衛生標準、規範的;(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而排入汙水處理系統的;(六)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的。

10.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處罰種類:暫扣或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醫療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丟失、泄漏或者擴散時,未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或者向衛生行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暫停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撓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警告、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相關醫學證明的。

處罰種類: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國家頒發的相關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壹)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前款第(三)項出具的相關醫學證明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證,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相關醫學證明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15.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的。

處罰種類:行政處罰、吊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資格或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壹條: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壹)延誤診療,造成嚴重後果的;(二)對當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16.胎兒性別鑒定

處罰種類: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分;吊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鑒定胎兒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17.未取得國家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造成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處罰類型: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六條:未取得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造成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8.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吊銷相關人員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二)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不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不及時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的;(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⑸故意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

19.醫療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責任人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傳染病防治、醫院感染控制和責任區傳染病預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會診和轉診,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或者處置的;(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未按照規定對使用過壹次的醫療器械進行銷毀再利用的;[6]醫療期間未按照規定保存病歷的;(七)故意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

2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處罰種類:警告、取締、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血發生血源性疾病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飲用水供應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規範的;(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規範的;(3)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四)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的;⑸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2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吊銷責任人執業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經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等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不按照規定嚴格管理傳染病病原樣本,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傳播的;(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存、攜帶、運輸、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因輸血和使用血液制品導致血源性疾病發生的。

23.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內建設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進行健康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和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內建設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進行健康調查,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依據職權提請有關人民政府停止建設、予以關閉。

24.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鄉村醫生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暫停其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壹)執業活動超出規定執業範圍,或者不按照規定轉診的;(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處方藥的;(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四)未按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的。

25.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規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壹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鄉村醫生違反規定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壹次性醫療器械、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26名鄉村醫生到村醫療衛生機構變更執業,未辦理變更執業登記手續。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鄉村醫生在村醫療衛生機構變更執業,未辦理變更執業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執業登記手續。

27.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

處罰類型:收繳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沒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8 .未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

處罰種類:取締、沒收非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未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

處罰類型: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頒發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撤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0.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法規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診斷和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曾經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⑽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⑾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⑿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疑似患者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31.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醫療機構或者由非醫師行醫的。

處罰種類:取締、沒收、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醫療機構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幹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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