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未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因此,公司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工作,不能降低溫度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如果公司沒有按時發放高溫津貼,是違法的。公司工會可以要求公司盡快支付高溫津貼。如公司仍不願支付,有關部門應責令公司盡快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公司不發高溫補貼是違法的,但並不是所有員工都有高溫補貼,類似於做辦公室文員,意思是只要工作溫度不超過33攝氏度,妳就不能要求高溫補貼。對於環衛工人,快遞員,以及其他夏天在戶外工作的工人,應該有高溫補貼。
1.公司不發高溫補貼違法嗎?
按照我國的法律,壹個公司不給高溫補貼是違法的。鑒於部分公司會發放綠豆、糖等防暑物資,防暑物資不屬於高溫補貼。高溫津貼應計入工資總額,但不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和縮短工作時間而克扣或減少勞動者的工資。
此外,根據《高溫津貼發放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和金額,並將高溫津貼發放記錄至少保存兩年。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發放高溫津貼的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發放高溫補貼的標準不是壹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二、高溫有什麽好處?
1,37℃以上,下午暫停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的,當天應停止室外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時,室外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至16暫停室外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
2.孕婦的工作環境不應超過33℃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或者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工作。
3.工作時中暑死亡,視為工傷。
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發生中暑,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高溫操作註意事項
目前已進入盛夏高溫季節,施工現場環境溫度高,工作條件相對惡劣,施工人員勞動強度大,容易出現過度疲勞和中暑。為確保高溫季節施工作業的安全,結合高溫季節的不安全情況,總結出以下關鍵安全事項:
65438+同時,要積極熱情地關心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防止施工過程中高溫天氣造成的中暑和各種生產安全事故。各養護單位必須配備任丹、十滴水、藿香正氣水、風油精等防暑降溫藥品。除搶修外,各單位可根據天氣變化合理安排維修工作,避開高溫時段,在早晚較涼的時間抓緊施工。
對員工進行防暑降溫知識的宣傳教育,讓員工了解中暑的癥狀。
3、為了防止高空墜落,心情不好、身體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者不準進行高空作業;當外腳手架、腳手架和安全網不同步,即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允許高空作業。
4.施工現場禁止赤膊、穿拖鞋上班,加強對安全防護用品佩戴和使用的檢查,確保勞動保護措施的真正落實。
5.遇有高溫、暴雨、雷電、6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空和露天作業。
6.定期測試臨時用電,各用電設備必須符合“-機-箱-閘-漏”的要求,配電箱要有防雨棚;每天下班,都有電工拉掉電源,巡查工地。
7.施工現場焊接時,下部火花落地處應有圍板防止蔓延,嚴禁吸煙和明火;氧氣乙炔瓶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做好使用過程中的防暴露工作。
8、特別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特種設備等領域的安全監管,嚴格落實高溫氣候的日常監測和監管措施。
高溫補貼的實施真的很諷刺。上面有規定的政策,下面幾乎沒有執行的,員工也不想因為這個和用人單位鬧僵。這些因素最終導致高溫補貼政策的出臺和夭折。其實正常向公司要高溫補貼是理性的。
第四,不發高溫補貼的員工可以依法維權。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不含高溫補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為高溫補貼而降低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2.高溫作業但沒有領取高溫補貼的員工可以通過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撥打12333投訴。用人單位拒絕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3.發放高溫補貼的標準不是壹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高溫補貼時間: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6-9月。
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規定,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計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
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工作時間和工資津貼的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