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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西省宜春中學高級職稱有什麽要求?

第1條評估標準

高級中學教師必須具有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並具有壹定廣度的相關學科知識;教育教學水平高,能力強,能勝任初中或高中循環教學,熟練掌握教育教學基本技能,掌握現代化教學手段和技能,在面向全體學生,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積極參加繼續教育,跟蹤教育科研信息,積極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具有教育教學課題研究和實驗能力,取得突出成績;對青年教師的指導和培養是有效的,他們是學校的骨幹教師。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資格適用於我省普通中學、職業中學、盲聾啞學校中學部、工讀學校、成人中等教育機構以及省、市、縣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校外教育機構在職並取得中學教師資格證的中學教師、教研員和電教教師。

第三條基本條件

壹、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擁護我國* * *生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正確的教育思想,良好的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嚴於律己,言傳身教,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團結協作,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本職工作。現任期間,已通過年度考核,教師職業道德考核良好。

現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延期申報:

(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申報延遲1年;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未解除處分的不得申報,不能解除處分的,延遲3年申報;被認定為技術責任事故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年度考核、工作質量和職業道德考核不合格者,暫緩2年申報。

(2)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格,剽竊他人成果者,緩考三年。

二、資格和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獲得博士學位,取得中學教師資格後,受聘擔任中學教師2年以上。

(二)取得碩士學位後,取得中學壹級教師資格,受聘擔任中學壹級教師4年以上。

(三)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壹級中學教師資格,受聘壹級中學教師職務5年以上。

(四)有真才實學,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貢獻突出,不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中學壹級教師資格,受聘擔任中學壹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或者具有上述第(2)點規定的學歷(學位),取得中學教師資格後受聘擔任中學教師三年以上。在他們目前任職期間,如果他們的業績條件和論文和論文條件符合第7條的要求,他們可以破例。

第三,外語條件

除符合免試條件者外,均須參加國家職稱外語水平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參考條件。

第四條專業技術工作質量(能力、水平)條件。

第壹,教學質量要求。教學質量的評價是好以上。

第二,教學工作量要求。平均每周課時:專任教師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工作量,班主任6節課以上,中層幹部4節課以上,校領導2節課以上;教研員和電教教師必須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研指導教學,縣級每年不少於100天(市級不少於70天,省級不少於40天),每年聽課評課不少於40節(提供基本證明材料)。

三、使用普通話進行教學,曾進行小循環教學或從事三年級或高三年級教學三年以上;德育教師必須從事德育工作5年以上;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必須指導和參與實習場所建設或創新實驗手段設計或開設新的實驗項目;教研員和電教教師必須承擔市級以上教育教學課題研究和實驗1次以上。

四、每年舉辦校級以上公開課教學;教研員和電教教師每年需承擔3節公開課,並進行培訓班授課或組織經驗交流會(附相關證明材料)。

五、主持完成1多項縣級以上教育教學研究項目(包括教學改革實驗和教學方法實驗研究。下同);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校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教研員和電教教師必須推廣2項以上有效的教研成果。

六、開設選修課或知識講座,正確引導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活動,培養青年教師取得顯著成效。

第五條履約條件

現任職務期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教研)成績顯著,在縣(區)範圍內有較大影響,被評為縣(區)級以上骨幹教師或榮譽稱號者。

二、教學(教學、科研)成績突出,獲得市級獎勵的;或由省教育廳主辦的省教研室三等獎以上。

三是教學質量評價優秀。

第六條論文條件

現任職務期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出版教育教學著作(主編或第壹作者;或者我寫了三萬多字)。

二、在市級刊物上發表(或在市級教研會議上宣讀、參加評選)2篇以上教育教學論文。

3.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教育教學論文1多篇(或在省級以上教學科研會議上宣讀)。

鄉鎮(不含城關鎮)中學教師申報高級中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可提交2篇以上獨立撰寫的教育教學經驗總結(每篇4000字以上)。

第7條例外情況

壹、性能條件

現任職務期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教研)成績顯著,在其所在市範圍內有較大影響,被評為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

(二)教學(教學、科研)成績突出,獲得省級獎勵的;或獲省教育廳主辦的省教研會壹等獎。

2.論文及論文條件:在現任職務期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出版教育教學著作(主編或第壹作者,或本人撰寫不少於6萬字);

(二)在省級以上刊物上(或在省級以上教研會議上)宣讀教育教學論文4篇以上(獨立或第壹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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