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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亂罰款違反了勞動法的哪壹條?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具體如下: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的特征

(a)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基於勞動法規定的法律義務的存在;

(二)只有在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時,才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力。

第三,違反勞動法的類型

(A)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的區別;

1.無過錯責任不是基於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對於過錯責任,行為人的過錯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

2.無過錯責任只適用於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場合,而過錯責任適用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各種場合。

3.在無過錯責任中,責任的確定以受害人的損害程度為依據,法律往往規定賠償限額或範圍。對於過錯責任,在確定責任時應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形式或程度,壹般不設責任限額。

4.在無過錯責任中,受害人只承擔證明損害是由對方行為造成的舉證責任,而被告必須證明自己有免除或減輕損害責任的理由。對於過錯責任,受害人不僅要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的錯誤行為造成的,還要證明這種損害的範圍和程度。

(2)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

1,法律強制程度不同。所有的法律責任都是強制性的,這是法律責任與其他社會責任的根本區別之壹。但是,各種法律責任的強制程度是不同的。行政責任更具有強制性,具有制裁的現實性,具體如下:(1)必須由特定國家機關進行調查,當事人不得和解;(2)問責裁決壹旦生效,就必須執行,除非經過法定程序,否則任何人不得赦免或拖延執行。而民事責任的強制程度相對較弱,只具有制裁的可能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只要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可以由雙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平等自願協商決定;(2)對於法院作出的追究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權利人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減輕對方的責任,不執行或者不完全執行判決。

2.責任的功能性質是不同的。行政責任具有明顯的懲罰性,其直接目的是懲罰違法行為,而民事責任適用的直接目的是賠償民事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因此具有明顯的補償性。

3.不同的承擔責任的方式。行政責任多為行政拘留、罰款等。,而民事責任多為財產責任。行政責任的確定不以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為依據,對行為人的經濟處罰可以小於或大於該行為造成的損失。民事責任的確定以恢復原狀和等價賠償為原則,過錯方承擔的賠償金額壹般與其行為造成的損失相當。

4.責任財產去異地。有些行政責任也是由財產承擔的,比如罰款、罰金等。這些財產必須全部由國家沒收,民事責任主體交付的財產壹般交給受害人。

四、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3.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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