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行為的內容
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指壹項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影響。內容不同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行政主體正是通過不同的行政行為行使行政職能,達到有效管理社會的目的。綜上所述,行政行為的內容主要包括:
1.賦予權益和剝奪、限制權益。賦予權益是指賦予行政相對人合法的權力、權利或利益。所謂權力,是指從事某種活動或行為的資格,如授予律師資格、頒發營業執照以取得業務資格等。所謂權利,是指行政相對人自己實施某種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不實施某種行為的自由,比如發放駕駛證,使自己獲得開車的自由,除法律要求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所謂利益,是指基於壹定的權利而獲得的利益或便利,如依法繳納社保基金、給予行政獎勵等。
權益的剝奪或限制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現有的法定權力、權利或利益的剝奪或限制。如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律師資格、提取社保基金、責令停產停業等。權益的剝奪和限制壹般以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
2.受義務或免義務是指行政主體使行政相對人承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如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使行政相對人承擔納稅義務;城市規劃部門要求行政相對人停止違法建設並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使行政相對人承擔了停止建設並拆除違法建築的義務。
免除義務是指行政主體免除行政相對人原有的義務。例如,稅務機關免除行政相對人的納稅義務。
3.確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確認法律事實是指行政主體是否依法確認對某壹法律關系有重大影響的事實的存在。比如交通事故或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屬於交通事故或醫療事故的事實,確認結果會對法律責任的分擔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地位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確認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存在和範圍,如房屋產權由房管部門確認,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確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等。
壹般來說,法律事實的確認是確認法律地位的基礎,只有確認法律事實的性質,才能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行政行為的效力
符合成立要件的行政行為有合法和非法的可能。但是,為了保證行政效率,在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法院作出判決之前,行政行為是被推定為合法的。被推定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1.確定性效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具有不可撤銷的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決定論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有無可爭議的影響。對於行政主體來說,除非依法規定程序和理由,不得隨意改變已經作出的行為的內容,或者重新作出關於同壹事項的行為;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不得否定行政行為的內容或者隨意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要求變更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機關在向公民發放許可證、執照後,不得擅自變更許可證的內容,持有許可證、執照的公民不得擅自超越許可證的範圍,從事許可證範圍以外的活動。
這裏要註意的是,行政行為的確定性不是指壹旦作出就永遠不能改變,而是指不能隨意撤銷或改變。通過法定程序或理由,可以依法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如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對有關組織或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再作出與該行為相抵觸或違反該行為相關要求的行為。首先,行政行為的約束力是針對直接行政相對人的。
行政機關作出查封企業財產的決定時,企業不得開啟和使用該財產。其次,行政行為的約束力也是針對間接行政相對人的。比如,工商機關為個體工商戶核發營業執照後,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義務不得阻礙其經營,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次,行政行為的約束力也是針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的。
3.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行政相對人必須自覺履行行政行為所設定的義務的效力,否則,行政主體有權依法采取壹定措施實現行政行為的內容。行政行為的執行與其確定性和約束力相聯系,是最終的保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