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執行時間從古代到清朝壹般都定在秋季。
《左傳》裏有句話叫“冬夏有賞,秋冬有罰”
原因是秋天植被枯萎,呈現出壹股冷氣。這個時候行刑是符合天庭的冷力的。
歷史上,除秦朝全年都可以執行死刑外,其他各代都是在秋季以後處決犯人,這在古代常被稱為“秋決”。具體執行的月份各代略有不同。
西漢時期,規定每年10月至臘月初春,不得再執行死刑。
在明朝,死刑被規定在秋分之後和立春之前執行。如果有人在立春之後和秋分之前被處決,那就有80人。
唐朝還規定,在秋分到立春之間沒有被處決的人將被判處壹年監禁。
具體執行日期也有壹定限制。
比如唐代規定,大祭日、齊二周年、新月、滿月、上弦月、三、二十四節氣、節假日、下雨的日子不得執行死刑。
明代有禁刑日,即每月初壹、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節氣、陰雨天、晴天、大節和閏月整月。除此之外,壹年中能執行死刑的日子屈指可數。
在可以執行的當天,也規定了具體的執行時間。
如果白天行刑必須等到中午,如果晚上行刑必須等到天亮,這是歷代的慣例。
斬首的地點和其他處決壹樣,通常是在城市裏。
大多是春秋以來的。凡是砍太子或士大夫的頭,就在宮門外。
比如北宋時在汴京(今開封)的五代門
明清時期在北京的午門;任何將普通死囚斬首的人都會在市場上這麽做。
對於壹個城市來說,執行地點有時固定,有時不固定。在清朝,人們在北京被殺,通常是在食品市場。據傳說,在清朝,蘇州的人們經常在黎明時分在繁忙的街道上被處決。當市民們知道他們要在這條街上殺人時,他們都預先付錢賄賂劊子手。誰要是不交或者少交教育費,劊子手就打算在他的店門口行刑,家裏人會覺得很倒黴。
自春秋時期以來就有規定,斬首必須由監工執行。
裁決者可能是最初審理案件的官員,也可能是法院或上級指定的另壹名官員。
在規定的時間之前,監獄官把犯人帶出監獄,帶到刑場,羈押的方式也有規定。
按照南北朝時期陳石的規定,死刑犯將被執行死刑。押送的時候要坐壹輛暴露的車(車不能蓋,就像現在所謂的敞篷車),戴三個器械(就是頸器械、手器械、腳器械),加鍋手,到刑場的時候把手器械、鍋手去掉,到時候就處決。
古代還規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都要寫在手機上,讓人壹目了然。這個規則在周朝就有了,被稱為“明規”4,壹直沿用至今。明清時,犯人背後總插壹塊寫有犯人姓名和罪行的木板,俗稱“亡命牌”,與“明牌”有異曲同工之妙。
犯人被帶到刑場後,規定要給犯人壹頓酒飯。此時,不允許犯人塞住嘴、堵住耳朵,並應允許犯人家屬與他告別。監獄官要親自觀察與犯人家屬的面談,判斷犯人是真是假,這樣才能“驗明正身”,否則容易出錯。
中國的酷刑可分為三種:死刑、刑罰和酷刑。
死刑可分為18種:死刑、肢解、斬首、割腰、剝皮、烙印、烹煮、抽腸、剖腹、槍決、溺水、絞殺、投毒、火燒、釘頭骨、活埋、食人及其他!
在所有這些死刑判決中,最吸引人、最有技術含量的是死亡年份。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年終或類似年終的方法,我國自古就有。南宋後,劉玉皇帝被廢除。明帝的長子,472。
即位,在位五年,驕橫暴戾,壹日不殺人,郁郁寡歡,被蕭道成殺死,死時年僅十五歲。)我以前也是自己砍人的。但作為壹種正式的死刑手段,壹般認為始於五代。陸遊曾經說過:四季很多,所以常規的法是不夠的,於是就從法外的特殊地方開始了。肌肉筋疲力盡,但氣息未盡。肝與心相通,視聽特別保存。“應該說在那個時候,年已經是壹種很有藝術感的殺人方法了!
在宋代,年號俗稱割。因為宋代普遍使用年刑,當人們報復仇人時,也像官方的年刑壹樣砍人致死。《宋史·刑法誌》規定年中者,先斷其枝,這是判其言。
至於淩遲早期的刀數,沒有記載,最早的記載是元朝!元朝,在年關,犯人被120刀砍成碎片。現在看來已經相當少了,無論是動手還是觀賞,顯然都不可能讓他們玩得盡興。到了明代,有了明顯的進步,明代零切的刀數遠遠超過了前代。明代有兩起胡大明行刑的案件,刀數都有明確記載。壹個是鄭德宦官劉瑾,另壹個是崇禎年間的文人鄭滿兒。鄧之誠《骨董續》卷二說:“世俗之言,明代寸刑,劉瑾為四千二百刀,鄭(人至耳)為三千六百刀。李慈銘的日記裏也說了。”記錄劉進被砍的刀數可能是誤傳。其實劉瑾是被砍了3357刀,因為河南主管刑部的官員之壹張文林記錄了整個過程:按照法律,劉瑾三天被判3357刀,第壹天就被砍了357刀,砍到10刀。等犯人醒了,再切第二刀10。第壹天,刀砍完,已是黃昏。我把劉進帶回監獄,把他解開。劉進醒來吃了最後壹頓晚飯,喝了兩碗稀粥!第二天,他繼續遭受酷刑。鑒於劉瑾昨天大喊大叫,泄露了很多宮廷機密,於是往嘴裏塞了壹個大核桃。還在砍10刀,休息壹下,誰知道砍了幾十刀,劉進就放棄了壹口氣,沒能砍夠三天。當然,就算犯人死了,剩下的也要砍!
車裂!簡單來說就是用動物肢解人。在中國,車裂壹般都是牛或者馬!國外也有類似的刑法,用的動物是駱駝和大象!其實人很少能順利分開的!曾有記載說有人分三次。前兩次,犯人的關節韌帶完全斷裂,但四肢不斷斷裂。他不得不用刀將四肢輕微切開,第三次成功了。
車裂的歷史比年還長!《李周秋官條施瑯》有記載:“誓控車。”這輛車實際上是壹個裂縫。之後,無論是前漢、後漢還是三國時期,對車裂的懲罰壹直進行不休。據記載,北齊時死刑分四等,最重的是劈車。北周死刑分五等,第五等是車裂。這些都是朝廷規定的官法。到了廖後,車裂縫基本看不見了(可惜)。
砍頭,沒什麽好說的,直接砍頭!在各種死刑中,藝術性比較低,但是技術要求不低!新手也好,外行也好,都不可能順利的把頭砍下來!有記載說壹個劊子手用17刀砍下了犯人的頭!需要說明的是,砍頭雖然比較常見,但歷史並不是很長,秦朝才有記載,但當時的砍頭指的是砍腰。秦朝以後,砍頭逐漸流行。
周朝的死刑有三種:劈車、砍頭、殺人。其中壹個“剁”就是腰斬。p春秋戰國時期的史記中,寫的是把人處死,多指砍頭。割腰,顧名思義,就是從腰部把人切成兩半。最早的刑具是斧頭和木砧。隨著“技術進步”,鍘草機和鍘草機逐漸被使用。因為人的腰部沒有重要的器官,犯人壹般會尖叫30到60分鐘才會死,所以這是壹種比較輕松愉悅的死法!
剝皮在死刑中是壹個比較高的技術要求,甚至高於死年。和其他死刑壹樣,剝皮有著悠久的歷史。三國時期,吳國曾經進行過剝皮,但在明朝以前,剝皮壹般是指剝人的皮。當然,剝皮在死刑中更具觀賞性。有人曾經剝了壹個囚犯的皮,讓他跳舞來享受。元代有刑法要剝人的整張皮,明代剝皮很盛行。據說明朝將軍海藍寶石被剝皮。當張攻陷成都時,他還看到海藍寶石的皮貼在城門口的神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