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規範證券經紀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行集中統壹管理,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範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其業務資格、服務責任和範圍,不得提供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願或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三、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的客戶管理和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1)建立和完善客戶賬戶管理系統。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代理協議時,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並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按照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的存管手續。
客戶的資金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情況,在開戶時審查客戶姓名和身份的真實性,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發現客戶身份有疑問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有效期內的居民戶口簿或者護照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以及其他足以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無法確認的,應當拒絕為客戶開戶。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申請轉托管、取消指定交易、註銷賬戶,但應當在接受客戶申請並完成其賬戶結算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完成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建立和完善客戶適宜性管理體系,為客戶提供適宜的產品和服務。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財務和收入狀況、證券專業知識、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年齡等因素,對其客戶,在與其簽訂代理協議時進行初步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後根據其證券投資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壹次跟蹤評估,並對其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錄和保留。
證券公司應當事先向客戶明確告知其提供的服務或者銷售的產品的風險特征,並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供適合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服務或者產品。服務或產品的風險特征和信息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錄和保存。
證券公司認為某項服務或者產品不適合客戶或者無法判斷其適當性的,應當提醒客戶該情況,讓客戶選擇是否接受該服務或者產品。證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戶的選擇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形式記錄和保存。
(3)建立和完善客戶交易安全監控系統,保護客戶資產安全。
證券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控制和調查,並根據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客戶賬戶信息和相關交易說明。
發生盜竊、買賣等可疑交易時,應及時告知客戶,並核實留存證據;如基本確認有偷、買、賣等異常交易行為,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資產,並協助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客戶在開立資金賬戶時自行設置密碼,提醒客戶及時修改密碼並增強密碼強度,提醒客戶在證券營業部營業場所、公司網站、網上證券客戶端和自助證券交易客戶端加強對身份證件、賬號和密碼的保護。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合同約定,保證客戶至少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短信、網上查詢或者與客戶約定的其他方式查詢其委托、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
(D)建立和完善客戶回訪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行為。
證券公司應統壹組織客戶回訪,並在1個月內完成對新客戶的回訪。現有客戶回訪比例不低於上年末客戶總數的65,438+00%(不含休眠賬戶和暫停交易賬戶客戶)。回訪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更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托行為等。客戶回訪要留痕,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的糾紛。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網站和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客戶投訴電話、傳真號碼和電子郵箱,確保投訴電話至少在營業時間有人接聽。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的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壹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和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六)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確保客戶資料的安全和完整。
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建立單獨的紙質或者電子檔案,客戶檔案應當包括客戶和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通訊聯系方式、客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客戶資金存管協議、授權委托書、風險揭示書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的檔案和資料,並為其保密。
四、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範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行為。
(壹)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不得辦理客戶賬戶和客戶資金存管業務;技術人員不負責風險監控和合規管理。
(二)建立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經理之間的制衡機制。涉及客戶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開立、信息修改和撤銷,客戶資金存管關系的設立和變更,客戶證券賬戶轉托管和撤銷指定交易等直接關系客戶權益的業務,應當壹人操作、壹人復核,復核應當留有痕跡。
涉及限制客戶資產轉移、改變客戶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對應關系、客戶賬戶資產變動記錄的錯誤確認和調整等非常規業務操作,應事先審批,事後復核,審批和復核都要留有痕跡。
(三)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提供網上查詢、書面查詢或者在營業場所公示等方式,保證客戶能夠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隨時查詢證券公司經紀人、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書編號等信息。
(四)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地與客戶開戶數和客戶交易量掛鉤,而應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和客戶的投訴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錄保存。
五、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的管理制度,確保證券營業部的規範、穩定、安全運行。
(壹)證券營業部應當將《證券經營機構業務許可證》置於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並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業務活動。
(二)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登記各類印章,建立各類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內部控制流程。
(三)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營業場所的安全機制,確保與當地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的聯系暢通,維護穩定的交易秩序;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自查,並按規定進行演練。自檢和演練應進行記錄,並以書面形式保存不少於3年。
(4)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證券營業部的規範、安全、穩定運行負直接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應當有記錄並以書面形式保存。
(五)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每三年至少強制離職壹次,強制離職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職期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營業部進行現場審計,審計報告應當有記錄並以書面形式保存。
(六)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單位不得離職;發現違規經營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追究內部責任,並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調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位以上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後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和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七)本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所稱年度考核、審計、稽核的內容包括證券營業部的以下事項:是否存在挪用客戶資產、是否存在客戶充分授權、是否存在向客戶提供不適當的產品和服務、是否存在違規融資和擔保、是否存在向客戶承諾收益、是否存在超範圍經營、是否存在違規為客戶辦理賬戶業務、是否存在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是否存在。
六、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和管理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賬戶管理、客戶資金存管、交易代理、清算結算、證券托管、交易風險監控等信息系統,所有業務數據應當集中存儲。
證券公司應當統壹分配和授予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的權限和參數;證券公司不得授予證券營業部對客戶資金、證券、賬戶進行充放氣、客戶間資金、證券劃轉、修改清算數據的系統權限;證券營業部建立的新信息系統由證券公司統壹組織實施。
七、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及其他行政部門規章,以及證券公司自律規則、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的,應當追究證券公司的責任。證券公司年度合規報告應當包括證券經紀業務合規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內部問責等相關內容。
八、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時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責令處罰相關人員、暫停批準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本規定自201年5月20日起施行。《關於完善檢查制度防範股票盜版的通知》(法字[1994]78號)、《關於加強證券營業部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計字[1999]56號)、《關於清理存折炒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字[6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