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於2015年2月4日正式實施。新《人民訴訟法》司法解釋有六大亮點:保護訴權,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規範撤訴行為。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度。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予以懲處。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還依法保護和規範了當事人在壹審、二審、再審階段的撤訴申請,增加了反訴的要件,明確規定了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了詳細規定。”杜萬華說道。亮點二:法庭紀律未經允許現場傳播庭審信息,法庭可強行刪除。近年來,隨著現代技術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當事人未經許可,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和報道的情況。出現了個別訴訟當事人和旁聽人員攻擊、哄騙法庭,當庭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侮辱法官的現象,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註。對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未經許可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照相的,或者未經許可利用移動通信手段對審判活動進行現場直播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傳播的設備,責令其刪除相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強行刪除。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嚴格執行了開庭審理的規定,限制了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進壹步規範了裁判文書的制作,規定了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範圍和方式。”作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配套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和規範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操作性規則,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最高法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友海說。亮點三:電子證據、短信、微博、網絡聊天記錄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落實證據裁判規則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使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確保審判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障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增加了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逾期證明的處罰及其後果分層次、分情況作出規定;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證、認證的規定,引導和規範法官組織質證、認證活動;增加法官審查判斷證據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其審查判斷證據的理由和結果。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亮點四:誠信原則被列入不履行義務人“黑名單”。近年來,民事訴訟中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逃避執行等行為時有發生,必須嚴懲。杜萬華說,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修改提高了妨害民事訴訟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為促進訴訟誠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拒絕在擔保書上簽名的,其主張的事實缺乏其他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證人拒絕在保證書上簽字的,不得作證,並承擔相關費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況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告知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等有關機構。亮點五:公益訴訟需要公共利益損害的初步證據。2012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只有壹條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於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規範公益訴訟的有序進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相關審判實踐,詳細規定了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機關、組織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索賠要求;有初步證據表明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為了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汙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汙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防汙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就同壹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小額索賠明確了財產、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索賠的壹審和終審。什麽是小額索賠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0%的,執行壹審終審判決。根據這壹規定,我國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細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及其他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人身關系、財產權屬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適合壹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
法律客觀性:
1.庭前會議1。庭前會議程序在德國稱為中間程序,在法國稱為審前程序,在美國稱為審前會議,在日本和我國臺灣省稱為審前終結程序。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此程序的規定略有不同,但壹般來說,在庭前會議中,確定回避人員和證人名單,排除非法證據,從而確定庭審的焦點,是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2.庭前會議不是庭審前的必經程序,而是人民法院根據公訴案件的復雜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有關人員了解事實和證據,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梳理爭議,進行庭審的準備活動。二、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83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官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較多,案情重大復雜;3.社會影響重大;4.3 .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民事訴訟法院1庭前會議內容,明確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辯護意見;2.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勘驗和保全證據;4.組織證據交換;5.總結爭議焦點;6.進行調解。民事訴訟庭前會議是民事訴訟審判前的準備工作。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內容包括很多東西,主要是了解對案件訴訟請求的意見等。民事訴訟中的庭前會議可以提高法院的效率,提高庭審質量,減少糾紛,使案件更快審結。因此,民事訴訟中的庭前會議還是很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