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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按摩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規定(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按摩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保障按摩服務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提供桑拿洗浴、水療休閑、保健按摩、足療等按摩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遵守本規定。

盲人醫療按摩、保健活動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負責按摩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按摩服務場所治安管理制度;

(二)指導和督促按摩服務場所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三)維護按摩服務場所的公共秩序,查處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按摩服務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按摩服務場所的經營活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他人在按摩服務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謀取利益。第五條按摩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消費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配合公安機關維護按摩服務場所的治安秩序。第二章治安防範第六條按摩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活動。第七條按摩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自按摩服務場所登記設立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治安信息:

(壹)名稱、地址和地區;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

(三)經營項目;

(四)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示意圖;

(五)營業執照、公共衛生許可證等文件的復印件。

按摩服務場所治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日內將變更後的信息重新報送公安派出所。

按摩服務場所經營者可以通過信函、傳真、互聯網等方式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治安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逐步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公安信息。第八條按摩服務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壹)不得設置封閉式套房,不得在按摩室內設置桑拿蒸汽室和其他形式的房間;不得設置屏風、隔斷、隔斷等有礙室內整體環境的隔斷。

(二)按摩室的門應部分采用透明材料制成,以保證能從外到內觀察到室內按摩區域的整體情況。

(三)按摩室的照明亮度應能清楚地識別房間內的整體情況;按摩室內不得設置亮度可調的照明燈。

(四)按摩室門口不得安裝鎖、插銷等妨礙執法人員檢查的裝置。

(五)按摩服務場所不得設置信號燈、電鈴等遙控裝置和設施,避免或妨礙日常檢查。第九條按摩服務場所應當在停車場、營業廳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營業區通道、收銀臺門前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時間內正常運行。

按摩服務場所應當保存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30日以上,不得刪除、復制或者挪作他用。

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應符合視頻安全監控系統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第十條每天淩晨2時至8時,按摩服務場所繼續營業的,應當及時登記在此期間在該場所消費的人員的身份信息,並立即報送公安機關。第十壹條按摩服務場所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冊,對在按摩服務場所工作並參與經營活動的管理人員、服務員、按摩技術人員、保安人員等人員進行統壹建檔管理。

員工名單應記錄以下內容:

(壹)姓名、性別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住所或者居所的地址和電話;

(3)具體崗位和職責;

(4)其他需要登記的個人信息。第十二條按摩服務場所應根據需要配備安全人員,負責安全巡查。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三條按摩服務場所應當在營業廳、按摩室的顯著位置懸掛場所結構圖、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和警示標誌。警示牌應當載明禁毒、禁賭、禁娼等內容,以及公安機關的聯系電話。第十四條按摩服務場所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和傳播淫穢物品、色情表演、提供色情服務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為進入該場所實施犯罪的人員提供條件的;

(三)安排按摩人員離開該場所進行按摩服務;

(4)按摩時關燈,遮擋門的透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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