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21修訂)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計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價咨詢等相關活動。

交通、水利等專業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從其規定。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五條省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下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壹)編制、修訂和管理全省統壹的工程計價依據;

(二)管理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指導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四)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第二章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第六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建設工程造價標準、計價通則、計價定額、計價指數、標準施工合同、工程造價信息、建設工程經濟評價方法和參數、工程造價指數等組成。

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全省統壹的工程計價依據和市、縣(區)補充的計價依據組成。第七條縣級以上工程造價主管部門應當遵循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建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及時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管理辦法。第八條建設工程計價的編制和修訂依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並與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建築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相適應。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編制和修訂應當通過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工程造價主管部門應當每3至5年組織編制、修訂和發布省級工程計價依據。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及時編制或者修訂補充計價依據,並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上壹級工程造價主管部門。第九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管理制度,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相關數據標準,建立信息管理系統。

省工程造價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完善省級工程造價方法庫和數據庫,並對市、縣(區)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發布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收集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信息;根據當地市場價格,每1至3個月編制發布當地工程造價信息,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工程造價管理局,並上傳至省工程造價信息平臺。第三章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第十條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限價、預算或者最高限價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招標人、投標人、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可以編制本單位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也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第十壹條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根據估算指標等進行。第十二條建設項目預算由建設單位根據預算指標、預算定額和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綜合定額、設計文件、施工現場條件和常規施工方案,以及建設期間的風險費用編制。第十四條招標工程量清單由招標人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綜合定額、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施工現場條件和常規施工方案編制。

招標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對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 上一篇:有哪些關於孝敬長輩的詩詞?
  • 下一篇:貴陽著名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