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紅十字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行業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所在的行業和單位應當對其工作給予支持。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第五條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範圍和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紅十字標誌。第六條自治區紅十字會遵循獨立、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則,發展同香港、澳門、臺灣省以及外國地方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第七條縣級以上按照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第八條各級紅十字會可以成立紅十字誌願者組織,吸收熱心於紅十字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作為誌願者,協助紅十字工作。第九條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宣傳、貫徹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開展救災準備,籌集和儲備救災資金和物資;向自然災害和緊急情況中的受傷者和其他受害者提供援助;
(三)組織群眾性衛生保健培訓,普及自救互救知識和疾病預防知識,提高群眾自救能力,組織群眾參與現場救援;
對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救援培訓;
(四)組織紅十字誌願者參與社區服務;
(五)參加輸血獻血,提倡無償獻血;
(六)指導學校建立紅十字組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七)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八)建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數據庫;參與推廣人體器官捐贈;
(九)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部署,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十)開展尋人服務等其他人道主義活動;
(十壹)按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托的事項。第十條自治區紅十字會依法設立紅十字基金會。
紅十字會接受國內外捐贈,用於社會救助、公益事業和紅十字事業。
紅十字會處置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接受捐贈人的監督。第十壹條救災工作結束後剩余的款物,經捐贈人同意或者上級紅十字會批準,可以根據來源用於災區恢復重建或者轉為紅十字會備災。第十二條紅十字會經捐贈人同意,並經上級紅十字會批準,可以對不適合救災的捐贈物資進行調劑,並接受捐贈人和上級紅十字會的監督。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會的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紅十字會的其他資金來源:
(壹)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紅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可以勸募、義演、義賣、大型活動等形式進行捐贈;可以在機場、火車站、賓館、商場、公園、貨幣兌換處等公共場所設立紅十字募捐箱,進行募捐;可以設立救災物資收集接收點。第十五條救災物資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額外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宗旨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待。第十七條紅十字會接受國內外援助或者捐贈物資設備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時,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相關手續,並依法給予減稅或者免稅,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