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土地、森林、水利權屬爭議的調解,並辦理人民政府對上述相應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上述部門會同其他部門負責調解處理人民政府對混合所有制爭議作出裁決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權屬爭議調解工作。第五條權屬爭議調解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考慮歷史和現實情況,積極引導,充分協商,遵循有利於安定團結、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經營管理的原則。第六條權屬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主動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申請調解。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因權屬爭議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及時予以制止,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第七條在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爭議範圍內的土地、森林、水利的利用狀況,不得毀壞地上農作物及附著物,不得砍伐爭議的林木。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權屬爭議為由,尋釁滋事或者指使權屬爭議當事人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不得阻礙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調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章調解的依據和證據第九條權屬爭議的調解,應當依據依法確定權屬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當時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以當時的相關政策規定為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規定的,以調解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第十條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調處權屬爭議、確定權屬的證據材料(以下簡稱權屬證書):
(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其有關規定取得的土地、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發證時的檔案清單;
(二)土地改革期間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頒發的林木、林地土地清冊;
(三)確定土地、林地所有權在合作化期間或者勞動力、土地、牲畜、農具固定時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農民個人使用的決議、決定和其他文件、資料;
(四)土地改革後各級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決定或依法生效的調解協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林木權屬證書;
(六)土地改革後雙方依法達成的協議;
(七)依法征用、征收、購買、征用土地和依法批準使用、劃撥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圖紙,依法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
(八)經依法批準的國有農林場確定經營管理範圍的總體設計、規劃、說明和圖紙;
(九)1966之前劃定的國家建設用地不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征用手續,用地單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文件材料;
(十)依法屬於農民集體的土地,人民政府已明確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的文件;
(十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十二)人民法院對權屬爭議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作為調解權屬糾紛、確定權屬的證據和其他證據。第十壹條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調處權屬爭議、確定權屬的參考文件(以下簡稱權屬參考文件):
(壹)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調查、城鎮地籍調查和森林資源清查成果;
(二)當事人對有爭議的土地、山嶺、水利的管理使用(包括投資)的事實和有關文件;
(三)依法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及其界線圖;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征用、使用、劃撥、轉讓土地(含林地)的有關說明、補償協議、補償清單和有關價款支付憑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作為調解權屬糾紛和確定權屬參考的其他證據。
國際貿易領域充滿了國家間貿易政策的戰略性互動,這些政策之間的相互作用既有合作性的,也有非合作性的。但是,關於國際貿易政策的形勢與政策的論文應該怎麽寫呢?以下是我推薦給妳的,希望妳喜歡!
第壹章“國際貿易政策的博弈分析”
國際貿易領域充滿了國家間貿易政策的戰略性互動,這種政策之間的相互作用既有合作性的也有非合作性的。用博弈論分析國際貿易政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