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綠化、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雨水徑流控制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排水總體規劃和排水詳細規劃應當合理規劃雨水滯留、收集、儲存、利用和排放等設施,減少不透水面積,提高雨水調蓄能力,減少雨水徑流。第六條建設項目的雨水徑流控制設施是其排水設施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其建設費用應當納入項目建設投資。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技術指南,公開征求意見後實施,並指導相關單位設計、建設和使用雨水徑流控制設施。第七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條件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雨水徑流控制措施,使施工後的雨水徑流不超過施工前的雨水徑流。第八條建設項目開工前,雨水徑流由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設計階段根據原地塊1: 500或1: 2000的地形圖,通過統計構建不同下墊面對應的雨水徑流系數表確定。
建設項目建成後,雨水徑流由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設計階段根據《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2006)的相關規定計算確定。第九條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城市道路上的雨水排放和減少應采用綜合滲透和排水系統;
(二)新建工程硬化地面中,除城市道路外,建築物室外透水地面率不低於40%;人行道、室外停車場、步行街、自行車道和建設項目外庭院應分別設置透水鋪裝設施,透水鋪裝率不低於70%;
(三)建設項目涉及綠地率指標要求的,應當將除公園以外的綠地至少50%作為攔蓄雨水的下沈式綠地,攔蓄雨水的綠地應當低於周圍地面50毫米,位於綠地內的雨水出水口頂面標高應當高於綠地20毫米以上;並可設置24小時內排出積水的設施;
(4)滲濾設施的日滲濾能力不小於匯水面2年壹遇的日雨水徑流總量,滲濾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五)除地面滲透外,雨水滲透設施與建築物基礎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3米;
(6)當地下建築物的頂面覆蓋有滲水板或排水管時,地下建築物的頂面可作為透水層;
(七)地面滲濾場地的植物配置應是耐水植物。鼓勵建設項目設置屋頂儲物設施或者綠化設施。第十條硬化面積65438+1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項目,除城市道路外,每萬平方米應當配備不少於500立方米的雨水調蓄設施。
雨水調蓄設施可結合生態景觀池、循環池等。進行綜合利用,並應具有減少雨水洪峰徑流的功能,並能在12小時內排至最低水位,其對外排水量不應超過公共排水管道的排水能力。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公共排水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應當包括雨水徑流控制的內容。
建設單位報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排水工程設計應當包括雨水徑流控制的內容。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排水工程設計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雨水徑流控制內容應當包括開發前後雨水徑流系數的計算、雨水排放量的計算、雨水徑流控制設施、規模和布局等。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配套排水設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及相關標準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