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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脫困實現發展的意見》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國發[2065 438+0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煤炭是中國的主要能源。煤炭行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涉及面廣,從業人員多,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近年來,由於經濟增速放緩和能源結構調整,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給能力持續過剩,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導致企業效益普遍下降,市場競爭混亂,安全生產隱患增多,對經濟發展、職工就業和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產能任務的決策部署,進壹步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促進煤炭企業脫困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五位壹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 * *享的發展理念,著力推進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地方組織、中央支持融合,

(2)基本原則。

市場被迫與政府支持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運用法治化、市場化手段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承擔化解過剩產能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負責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中央財政給予財政獎補和政策支持。

化解產能與轉型升級相結合。嚴格控制新增產能,有效淘汰落後產能,有序退出過剩產能,探索儲備產能與退出產能適當聯動。通過化解過剩產能,鼓勵企業優化組織結構、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創新體制機制,提升綜合競爭力,促進煤炭行業轉型升級。

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在重點產煤省份和工作基礎好的地區率先突破,為整體推廣探索有益經驗。以職工安置為重點,挖掘企業內部潛力,做好轉崗分流工作,落實各項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處理企業資產和債務。

(3)工作目標。在近幾年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的基礎上,從2016開始,用3至5年時間,退出產能5億噸左右,壓減重組5億噸左右,大幅壓減煤炭產能,適度減少煤礦數量,有效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市場供需基本平衡,產業結構優化,轉型升級取得實質性進展。(4)嚴格控制新增產能。2016起,原則上三年內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技改項目和核產能增加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壹律實行減量置換。在建煤礦項目要與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按壹定比例掛鉤,已完成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的在建煤礦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

(五)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和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產能。13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落後小煤礦,以及開采範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要依法盡快關閉退出。生產能力30萬噸/年以下且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生產能力1.5萬噸/年及以上且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和工藝且無法進行技術改造的煤礦,要在1至3年內淘汰。

(六)有序退出過剩產能。

1.在以下情況下,將通過給予政策支持等綜合措施,引導相關煤礦有序退出。

——安全: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復雜、強沖擊地壓等隱患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預防的煤礦;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的煤礦。

——質量環保: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開采範圍與依法劃定的相關環境敏感區域重疊,需要特別保護的煤礦。

-在技術和資源規模方面:非機械化煤礦;山西、蒙古、陜西、寧夏產能不足60萬噸/年,河北、遼寧、吉爾吉斯斯坦、黑龍江、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甘肅、青海、新疆產能不足30萬噸/年,其他地區產能不足9萬噸/年;開采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裝備政策導向限制目錄》(2014版)且無法進行技術改造的煤礦;煤礦與大型煤礦場的平面投影重疊。

-其他方面: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資源枯竭、資源賦存條件差的煤礦;不承擔社會責任、長期欠繳稅款和社保費的煤礦;其他主動退出的煤礦。

2.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滿足林區和邊遠山區居民生活需要或者承擔特殊供應任務的煤礦可以臨時保留。原則上,保留的煤礦應實現機械化。

3.探索在煤炭行業實施“存貸聯動”。除了技術先進、生產效率高、資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強、環保水平高、單位產品能耗低的先進產能外,還將挖掘其他預留產能並“掛儲”,通過重新界定產能、減產等多種方式壓縮部分現有產能。

(七)推進企業改革和重組。穩步推進有條件的國有煤炭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兼並重組中小企業,培育壹批大型煤炭企業集團,進壹步提高安全、環保、能耗、技術等標準和生產水平。用三年時間,力爭使單個煤炭企業生產規模達到300萬噸/年以上。

(八)推進產業調整和轉型。鼓勵煤電壹體化發展,引導大型火電企業和煤炭企業參股。火電企業參股的煤炭企業生產能力超過火電企業實際耗煤量壹定比例時,火電企業應當在發電計劃中給予獎勵。加快研究制定商品煤系列標準和煤炭清潔利用標準。鼓勵發展煤炭洗選加工轉化,提高產品附加值;根據《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現代煤化工將有序發展。鼓勵利用廢棄煤礦工業廣場及其周邊發展風電、光伏發電和現代農業。加快煤層氣產業發展,合理確定煤層氣勘查開采區塊,建立煤層氣與煤炭協調開發機制,妥善處理煤炭與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區域的資源開發利用,對在壹定時期內規劃建井開采的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於煤炭開發的原則,采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範圍等方式,優先保障煤炭開發需求,有效利用煤層氣資源。開展低濃度瓦斯收集、凈化和利用技術研究,提高煤礦瓦斯利用率。

(9)嚴格控制不安全生產。進壹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責令停產整改。嚴厲打擊證照不全、數據不實等非法生產行為,對安全監控系統未有效運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落實區域防突措施、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壹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

(10)嚴格控制超能力的產生。依法全面落實煤炭產能公告和生產承諾制,督促煤礦嚴格按照公布的產能組織生產。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壹律責令停產整頓。引導企業減產。2016起,煤礦生產能力按照年工作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核定。法定節假日和周日原則上不安排生產。對生產特定煤種、與下遊企業提供連續機械化供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礦企業,可在累計276個工作日內實行適度彈性工作日制度,但應制定具體方案,並向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和市級以上指定征信機構備案,自覺接受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

(十壹)嚴格控制違法建設。對基本建設手續不全的煤礦要責令停產,拒不停產、擅自組織建設生產的要依法關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煤炭生產要素采集、登記、公告、核定制度,落實井下生產布局和技術裝備管理規定。凡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壹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退出。有關部門要共同懲治煤礦違法建設和生產行為。

(十二)嚴格限制使用劣質煤。完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停止審批高硫高灰煤炭項目,引導已審批項目暫停建設,減少在建項目規模,依法依規限制已投產項目產量。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加大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銷售和使用劣質散煤的檢查力度。按照有關規定繼續限制劣質煤進口。(十三)加強獎勵支持。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勵基金,統籌對地方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分流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和補償,引導地方綜合運用兼並重組、債務重組、破產清算等方式,加快處置“僵屍企業”,實現市場出清。專項獎補資金的使用應結合當地任務進展、難易程度、職工安置等因素,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安置。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四)做好職工安置工作。要把職工安置作為化解過剩產能的重中之重,堅持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細化措施和方案,落實保障政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安置方案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

1.挖掘企業內部潛力。我們將采取協商工資、彈性工作時間、培訓和工作調動等方式。穩定現有工作。對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采取不裁員或少裁員措施的,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發放穩崗補貼。支持創業平臺建設和員工自主創業,積極培育適應煤礦員工特點的創業創新載體,擴大礦區返鄉創業試點範圍,提升創業服務孵化能力,培育接續產業集群,通過加大專項建設資金投入,引導員工就地就近創業。

2.為符合條件的員工實施內部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自願選擇,企業同意並簽訂協議後,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由企業支付生活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不得領取基本養老金。

3.依照法律法規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企業確需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在職期間的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並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企業主體死亡時,應當依法終止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職工可自願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也可由單位預留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供其壹次性支付至法定退休年齡,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支付基本生活費,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4.做好再就業援助工作。通過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自主創業。對就業困難人員,要加大就業援助力度,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方式進行幫扶。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納入社會救助範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金融機構要加強金融服務,對經營困難但通過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仍能恢復市場競爭力的骨幹煤炭企業,保持合理的融資力度,避免“壹刀切”。支持企業通過發行債券替代高成本融資降低資金成本。

2.以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落實金融機構呆賬核銷財稅政策,完善金融機構加大抵債資產處置的財稅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政策,支持銀行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速度,支持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

3.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企業並購,鼓勵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創新產品和投資方式,參與企業並購,擴大M&A資金來源。完善M&A資金退出渠道,加快發展相關產權二級交易市場,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嚴厲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企業金融債務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支持金融機構做好企業金融債務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工作。

(十六)盤活土地資源。支持煤礦退出和利用好現有土地,推進礦區更新改造和土地再開發利用。煤炭產能退出後的劃撥土地可依法出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於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國家鼓勵發展產業的,如將用地手續齊全的土地轉為生產性服務業用地,五年內可繼續按原用途和地權類型使用。

(十七)鼓勵技術改造。鼓勵和支持煤礦企業實施機械化、自動化改造,重點創新煤炭地質保障與高效建井關鍵技術、無人化、無害化無煤柱采煤技術,推廣保水充填開采、智能開采、特殊煤層開采等綠色智慧礦井關鍵技術,提高大型煤礦開采先進裝備制造水平。

(十八)其他配套政策。加快國有煤炭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盡快移交“三供壹業”(供水、供電、供熱、物業管理),解決政策性破產遺留問題。支持煤炭企業按規定緩繳采礦權價款。支持煤炭企業以礦業權抵押貸款,增加流動資金。完善國有煤炭企業績效評價機制,根據市場變化科學合理確定企業績效評價目標。調整完善煤炭出口政策,鼓勵優勢企業擴大對外出口。嚴格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十九)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建立化解煤炭過剩產能脫困升級協調機制,加強綜合協調,制定實施細則,督促任務落實,統籌推進各項工作。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負總責,成立領導小組。任務重的市縣和重點企業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推進機制。國務院國資委牽頭組織實施中央企業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SASAC要根據本意見研究提出產能退出總規模、企業退出規模和時間表,並據此制定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將各地區化解過剩產能目標落實情況列為監督檢查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化解過剩產能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各地區要向社會公布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年度完成情況,建立報告制度。強化考核機制,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對未完成任務的地方和企業進行問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適時組織專項檢查。

(二十壹)做好行業自律。行業協會要引導煤炭企業依法經營、理性競爭,在“信用中國”網站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承諾書,引入相關中介機構、評級和征信機構參與標準確認、公示和監督等工作。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標準和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強社會監督,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二十二)加強宣傳引導。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廣泛深入宣傳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意義和經驗,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形成良好輿論環境。

國務院

2016二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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