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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中小學校用地保護條例(2021)

第壹條為了科學規劃和保護中小學校用地,促進教育優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不含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用地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用地,是指中小學校正在使用和規劃的國有土地。第三條中小學校用地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依法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市、縣(市)教育部門負責中小學校用地的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中小學校用地保護工作。第五條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中小學校布局規劃的內容應當納入城鎮詳細規劃,並優先實施重點保障。第六條中小學校布局規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居住區規模、適齡人口現狀和變化趨勢等因素,合理確定中小學校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服務半徑。

中小學校布局規劃草案應當公示不少於30日,並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第七條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布局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公眾利益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調整規劃使中小學生人數大幅增加的,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對居住區周邊的中小學校名額進行評估。居住區周邊中小學校學位不足,不能按照規定標準增加學校用地的,由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規劃調整意見。第九條市、縣(市)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每五年組織開展壹次中小學布局規劃實施情況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中小學校布局規劃調整的參考依據。第十條中小學校用地應當位於地質安全、形狀規則、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的地方,不得毗鄰危及學校安全、影響教育教學和師生身心健康的場所。第十壹條15000人以上25000人以下的居住區,應當優先設置27個班以上45個班以下的九年義務教育學校,或者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規模的小學和初中;壹萬五千人以下的居民區中小學校的設置,由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第十二條中小學校學生人均用地面積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小學生人均用地面積不低於14.5平方米;

(二)中學生人均用地面積不低於21.7平方米;

(三)九年義務教育學校人均用地面積不低於17.2平方米。

現有中小學校人均用地面積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通過就近增加學校網點數量、增加區域開發建設和舊區改建中現有學校用地面積等方式逐步解決。

新建中小學,有條件的可以適當提高人均用地面積標準。

國家和省調整中小學人均用地面積的標準高於本條例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因形狀不規則難以有效利用土地的寄宿制學校,應當適當增加中小學校用地面積。第十四條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造等確需占用中小學校用地,且占用後中小學校人均用地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在該區域內重新規劃建設中小學校。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布局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學校建設標準組織中小學校建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自願捐資建設中小學校的,應當與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無償捐贈合同,按照中小學校布局規劃和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進行建設,並按照合同約定向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移交已建成的校舍、附屬設施和檔案,配合辦理產權登記。

配套住宅建設的中小學應當與住宅建設壹期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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