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尋求解決中國與周邊國家海洋爭端的途徑時,應參考其他國家的海洋權益爭端解決機制。
1.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平解決爭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載有許多解決爭端的方法,包括壹切可用的手段,並鼓勵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三條尋求解決辦法,即“談判、調查、調停、和解、仲裁、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安排或各國自行選擇的其他和平方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11部分、第5節、附件五調解、附件六法庭規約、附件七仲裁和附件八特別仲裁中關於爭端解決程序的規定,可以說是相當復雜和完備的,既吸收了國際社會在和平解決爭端實踐中的有益經驗,又發展了傳統方法(如調解)。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首先尊重各國自由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優先性,將自願和強制解決方式相結合。
(1)自願方式:雙方自願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兩種。
a .雙方通過協商最終達成諒解的方式:
比如中越最終通過談判解決了北部灣劃界問題。北部灣是由中越陸地和中國海南島圍成的半封閉海灣,面積約654.38+0.28萬平方公裏。中越兩國在歷史上從未分割過的北部灣既相鄰又相對。20世紀60年代以前,中國和越南只是按照各自領海的寬度進行統治,灣內資源由* * * *共享,壹直和平相處。20世紀70年代初以後,隨著現代海洋法制度的發展,出現了中越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分的問題。根據1982年簽署、1994年生效的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核心的現代海洋法體系,沿海國家可以擁有寬度為12海裏的領海,200海裏的專屬經濟區,最多不超過。但北部灣是壹個比較窄的海灣,最寬處不超過180海裏。根據《公約》規定,兩國在北部灣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全部重疊,必須通過劃界解決。換句話說,整個北部灣是中越權益重疊區。
實際情況也表明,隨著各國專屬經濟區制度的逐步推廣,由於北部灣沒有明確的分界線,雙方漁民的傳統捕魚權受到了沖擊。隨著捕撈技術的進步,中越兩國在北部灣的漁業糾紛日益增多,不僅損害了漁民的利益,也影響了兩國關系的順利發展。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兩國需要盡快解決劃界問題,建立新的漁業合作機制。
1974 8月15日,中國和越南在北京舉行首輪談判。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北部灣劃界談判經歷了27年,1974、1977-1978、1992-2002三個階段。前兩個階段的談判,因為雙方立場相差甚遠,都無果而終。1991兩國關系正常化後,雙方都認為有必要盡快解決包括北部灣在內的邊界問題,並成立了由外交、國防、漁業、測繪、地方政府等部門組成的政府邊界談判代表團,開始北部灣第三次劃界談判。從1992年到2000年,雙方舉行了7輪政府級談判、3次政府代表團團長會議和18輪聯合工作組會談,平均每年舉行6輪各類談判和會談。2004年6月,雙方批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協定》。雙方劃界後,對北部灣漁業資源保護和礦產資源合作開發有積極作用,減少兩國因資源問題產生的糾紛。這也為和平解決南沙問題和劃定南海經濟區提供了範例。
雙方自願調解。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4條:
壹、涉及本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締約國可邀請另壹方按照附件五第壹節規定的程序或另壹調解程序將爭端提交調解。
二。如果爭端的另壹方接受邀請,而且爭端各方已就適用的調解程序達成協議,任何壹方均可將爭端提交該程序。
三。如果爭議的另壹方不接受邀請,或爭議雙方未能就程序達成協議,調解應視為終止。
四。除非爭議雙方另有約定,爭議提交調解後,只能按照約定的調解程序終止調解。
[附件五第壹節的相關規定]
(2)強制方式:
當自願解決方案失敗時,爭端各方有義務接受《公約》規定的四種管轄模式中的壹種或多種: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有四種特殊仲裁。這四個強制程序處於平行和橫向競爭的地位,締約國可以根據國情和法律傳統的差異選擇適用。為避免因締約方缺乏選擇或選擇不壹致而導致管轄權失效,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根據附件七設立的仲裁庭將適時發揮“剩余儲備”的作用,從而確保爭端的最終和有約束力的解決。
a .國際海洋法法庭的仲裁;
國際海洋法法庭成立以來,已成功處理13起案件,涉及船舶、漁業、海洋能源、海洋環境等諸多方面。雖然《公約》賦予國際海事法庭對海洋權益爭端的管轄權,但與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等傳統國際司法機構相比,國際海事法庭的實際作用並不明顯。截至2004年6月5日至2月5日,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訴Juno Trader壹案剛剛結案。在法院解決的13個案件中,除了上述申請“臨時措施”或“迅速釋放”船員和船舶外,只有兩個案件涉及《公約》的“實質性問題”的解決。這是因為法院並不自動獲得對所有國際海洋法爭端的管轄權,而只能在壹個締約方選擇或同意的基礎上獲得管轄權。國際海洋法法庭只是《公約》中規定的導致具有約束力的判決的許多強制性程序之壹。在海洋劃界或領土爭端等重要海洋爭端方面,國際社會對國際海洋法法庭這壹新的國際司法機構仍存在不信任。隨著公約締約方的進壹步擴大和國際海事法庭實踐的增多,國際海事法庭的地位必將得到提高。正如在“200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10周年”專題講座中,國際海事法庭的揚科夫大法官說:“其實,當兩個國家在海洋問題上發生爭端,僵持不下時,提交國際海事法庭解決可能更好。
b .國際法院的仲裁:
在《公約》生效之前,國際法院是解決海洋權益爭端的最重要的國際機構,國際法院曾多次對大陸架進行劃界。
其中最著名的是北海大陸架案。在1966中,德意誌聯邦共和國與丹麥和荷蘭之間存在北海大陸架劃界爭端。1967年2月,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分別與丹麥和荷蘭達成特別協定,將大陸架劃界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這兩項協定要求法院決定在屬於這三個國家的北海的劃分中應適用哪些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並承諾此後按照法院規定的原則和規則劃界。
國際法院認為,適用於有關各方劃界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應該是:(1)協議劃界,根據公平原則,盡可能為各方保留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並進入海底的所有大陸架部分,不侵犯其他國家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2)在適用前款規定時,如果劃界中有重疊區域,則應按商定的比例進行劃分,除非它們決定對重疊區域或它們之間的任何部分建立共同管轄、利用或開發制度;(3)在談判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應包括:①有關各方海岸的壹般結構和任何特殊或顯著的海岸特性;②大陸架區域已知或容易確定的自然地質結構和自然資源;(3)合理比例因素,即根據公平原則應給予沿海國的大陸架面積範圍。其海岸的長度應在海岸線的大致方向上測量,並應考慮到同壹地區相鄰國家之間任何其他大陸架劃界的有效、實際和未來目的。
1969為了澄清自然延伸的概念,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中考察了挪威海槽。海槽位於挪威南部和西南海岸,從傑拉克爾海峽末端至北緯62°,深度235-650米,長約430海裏,南向30海裏,北向70海裏。國際法院指出:“被這條海槽與挪威海岸隔開的北海大陸架,在任何自然意義上,都不能被視為與該國或其自然延伸相鄰”。
在該判決中,國際法院明確否定了等距原則作為劃分大陸架的基本原則,並確定了公平原則,同時考慮到了相稱性問題和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
在1993格陵蘭島-揚馬延島海洋劃界案中,格陵蘭島和揚馬延島的相關海岸線長度存在明顯差異。格陵蘭島海岸線長504.3-524 km,揚馬延島海岸線長54.8-57.8 km,兩者之比約為9: 1。法院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適用等距法將導致相關海岸線長度與由此產生的海洋面積不相稱,因此在劃界時必須考慮到有關國家相關海岸線長度之間的差異。所以中線要向揚馬延方向移動,這樣丹麥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海域。
在1982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劃界案中,雙方都強調了自然延伸概念在大陸架劃界中的重要作用。盡管國際法院沒有否認自然延伸與大陸架劃界之間的相關性,但其判決中對自然延伸的處理降低了其在大陸架劃界過程中的重要性。見阿塔德:國際法中的專屬經濟區,1987,第235頁;坦噶:國際海洋邊界的法律確定,1990,188。國際法院指出,北海大陸架案的判決沒有考慮公平劃界和將"自然延伸"確定為同義詞。雖然自然延伸的確定可能在公平劃界中發揮重要作用。然而,法院強調,實現公平原則和確定自然延伸的考慮不應放在同壹立足點上。自然延伸原則作為大陸架法律權利的基礎,並不壹定提供適用於劃界的標準。見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的判決,第116-117段。124,44和48,118,133,107,105。
在美加緬因灣1984號案、幾內亞比紹1985號案和聖皮埃爾-密克隆1992號案中,壹方面,劃界所涉及的大陸架是地質構造單壹的同壹個大陸架;另壹方面,這三種情況都涉及到用同壹條線劃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或捕魚區)。因此,盡管國際法院或仲裁法庭審查了地質因素,但最後得出結論認為,它與本案劃界無關。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際法院不承認地質因素,在國際法院的判決過程中,地質因素也被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因為國際法院的判決(先例)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只對特定爭端的當事方),而且因為它們是對國際法的權威解釋,所以各國和國際組織必須考慮到這些判決。這些裁判是國際行為的規範。此外,受托編纂和逐漸發展國際法的機構,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起草新條約時經常參考國際法院的判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海洋法。在這壹廣泛而重要的國際法領域,國際法院的判決顯然影響了聯合國為統壹和編纂海洋法而舉行的會議。因此,在借鑒他國爭端解決機制時,應註意借鑒。
c .仲裁應由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進行;
(本文提到的附件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附件。)
2.其他解決方案
有效的職業
比如在韓日獨立(竹島)之爭中,韓國先發制人有效占領了獨島,在未來與日本的爭端中占據了主動。
1953年5月,朝鮮戰爭還在肆虐的時候,日本曾經派兵占領過該島,並在島上立了領土界碑。韓方得到消息後,居住在郁陵島上的韓國居民立即組建了“獨島誌願警備隊”。1953,12年7月,韓國誌願軍警備隊在23歲的洪春起的帶領下,前往獨島驅趕日軍士兵。至此,獨島完全處於韓國的實際控制之下。在今天的行政區劃中,韓國將其劃歸慶尚北道郁陵郡郁陵壹獨島1-37管轄。1956年,李承晚政府派出海警駐軍,洪春起結束了神聖的“保家衛國大業”。為此,韓國政府授予洪春起壹枚勛章,以表彰他獨自守護獨島三年零八個月的愛國行為。自1957以來,韓國壹直在獨島修建永久性建築。據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偵察,獨島東島上有1座無人燈塔、2個觀察哨、3個房間、各種天線和石碑。1981年末,韓國海軍人員還在島上修建了島嶼防禦工事。因此,日本政府要求與韓國就島嶼爭端進行對話。韓國官方表示“獨島自古以來就是韓國領土,這個問題不能作為兩國的爭端。”拒絕是有原因的。
使用經濟、政治和軍事威懾來壓制和獲得控制權。
福克蘭群島(英國使用的名稱)或馬爾維納斯群島(西班牙語:伊斯拉斯·福克蘭,阿根廷聲稱擁有主權時使用的名稱)。是南大西洋的壹個群島,由346個島礁組成,總面積15,800平方公裏,其中15個島嶼常年有人居住,首都為斯坦利港。
根據現有的文字記載,英國人約翰·戴維斯(john davis)於1592年首次發現該島,最早登陸者是英國船長約翰·斯強。1810年,阿根廷爆發起義,拉普拉塔聯合省臨時政府成立。1816年宣布獨立,宣布繼承西班牙對福克蘭群島的主權。1820,165438+10月,阿根廷人在島上升起國旗,宣布行使從西班牙繼承的主權。英國致函阿爾巴尼亞外交部長,宣布福克蘭群島為英國領土。1833 65438+10月2日,HMS Clio駛入東島,次日升起英國國旗,宣布奉命行使主權。阿根廷總督中校·何塞·馬裏亞·皮內多和他的50名士兵被迫撤回布宜諾斯艾利斯。在英國收復福克蘭群島壹個多世紀後,歷屆阿根廷政府都不承認它,但他們也沒有再次聲稱對該島擁有主權。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胡安·多明戈·庇隆將軍上臺,才開始用“民族主義”這個武器來團結對周圍經濟狀況不滿的人,宣傳“收復馬爾維納斯群島”的問題。1982年,英國和阿富汗因為福克蘭群島的歸屬問題爆發了福克蘭群島戰爭。阿根廷被打敗,英國保留了對福克蘭群島的管轄權。
海洋權益的法律保護
1982 12 10包括中國在內的117個國家的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 19年5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根據國際法的壹般原則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中國可以享有廣泛的海洋權益。為了有效維護中國的海洋權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國有權頒布必要的法律法規,建立相應的制度。比如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1992;5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1996年5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1999 65438+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在我們管轄的水域之外,我們在世界海洋上仍然擁有權益。它主要享有國際海洋法中公海的各種自由,包括航行自由、建造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和科學研究自由。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財產,中國與其他國家享有同等權利。並擁有國際合作權,如通過相關領域的合作開發和轉讓海洋技術,實施海洋保護,促進中國海洋事業發展等。
當然,中國在充分享有海洋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包括尊重其他國家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外的正當權利和自由。在公海上,所有國家都應承擔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和平利用國際海底區域、海上救援和合作制止海盜的相應義務。
海洋劃界的考驗
在西太平洋的海洋國家中,至少有四個島嶼爭端可能激化:俄羅斯與日本的北方四島之爭;韓日獨島爭端;中日釣魚島爭端;中國與幾個東南亞國家關於南沙群島的爭端。
在四大國際島嶼歸屬爭端中,日本占了三個,中國占了兩個。而且中國在劃界上的談判對手也包括日本人。在海洋權益方面,我們的鄰居日本在中國忙於經濟建設的同時動作頻頻,使得中日關系處於危險之中。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中國海洋劃界形勢嚴峻。
中國是壹個有許多島嶼的國家。在中國廣闊的海域中,有6500多個島嶼和50多個群島,島嶼面積達8萬平方公裏。最大的臺灣省島,面積約36000平方公裏,最小的只有幾十平方米。大小島嶼都是中國大陸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然而,令人擔憂的是,我國的壹些島嶼已被其他國家占領。
釣魚島屬於中國。中國有無可爭辯的歷史和法理依據,但實際上被日本控制。釣魚島已經成為中國和日本近海島礁爭端的焦點。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發現釣魚島附近海底是壹個相當大的儲油構造帶。這樣壹來,日本對這片海域的控制更加嚴格。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南海諸島。近幾十年來,南海發現了相當多的油氣資源,壹些鄰國不顧歷史事實和國際公約原則,侵占了南海的幾十個島嶼。
海洋邊界是國家邊界的組成部分,是國家主權或管轄權延伸到海洋的最外層邊界。國家之間的海洋劃界不僅是壹個簡單的法律問題,也是壹個政治問題。國與國之間的海?領土劃界的主要矛盾大多集中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上。因為它反映了在各種海洋重新定義國家“領土”的政治趨勢。這將是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國際政治的特點。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原則,中國面臨著與黃海、東海和南海的八個鄰國劃定海洋邊界的問題。渤海是中國內海,整個海域都在中國大陸架上,完全屬於中國,不存在海洋劃界問題。
雖然中國與周邊國家的海域劃界尚未完全提上日程,但隨著海洋空間和資源開發利用的深入,對其依賴程度會越來越高,各國主張的海域重疊問題也會越來越尖銳。中日關於海洋管轄權的談判始於1996,然而,兩國在東海的較量有升級的趨勢。2005年7月,日本經濟產業大臣中川昭壹宣布,已批準日本帝國石油公司(Imperial Japan Oil Company)在東海“中間線”以東勘探油氣的申請。這條“中間線”是日本單方面劃定的,從未得到中國政府的承認。日本的企圖是直接把釣魚島變成日本的“合法領土”;第二,試圖向中國海域擴張,獲得更多的海域空間。在東海,中日之間的巨大分歧使得東海劃界前景難料。
中國先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後,有關部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基本原則、相關法律精神和中國的主張,進行了粗略的測算。中國管轄海域面積約300萬平方公裏,爭議部分達到654.38+0.2萬平方公裏,甚至超過這個數字。因此,做好海洋劃界工作,維護我國海洋權益,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