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合同形式有哪些類型?◇◆◇
◆合同形式存在缺陷會有什麽後果?
◇◆◇◆?無效合同知識?◇◆◇◆
◇◆◇◆?合同終止的知識?◇◆◇◆
合同形式的種類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的權利和義務的表達,也是雙方意誌的表現。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雙方通過對話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要註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否則不宜使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壹致達成協議的書面表達。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不能及時清理的經濟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在簽訂書面合同時,應註意除主合同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信函、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與主合同壹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管理和監督,便於提供證據,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3.其他形式
這是合同法的新規定。鑒於社會生活中極其復雜的合同,所有形式的合同都不能只以書面和口頭形式窮盡。
合同形式有缺陷會有什麽後果?1.壹般後果:合同不成立。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可以認為,應當采用書面合同而未采用的,原則上不成立。
2.特殊後果:合同無效。
在中國最初的司法實踐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往往被認為是無效的...現在,我國合同法原則上以強制性合同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
3.其他特殊後果
除上述法律效力外,還可能有其他特殊後果。比如《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4、通過性能固化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無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由於無效原因,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已建立。
2合同不合法
這份合同沒有約束力。
這份合同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
第二,合同無效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無效。
7虛假表達和隱瞞。
哪些合同必須是書面的?
根據合同法,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合同、信件和其他形式,以及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的合同
(1)中外合資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國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份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國境內非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國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合同。
三、書面合同的形式如下:(1)格式合同。
它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條件,主要體現在以壹定形式記錄下來的、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簡單合同中。格式合同及其附件、相關文件和通用條款構成完整的合同。
(2)門票和保險單
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文件不是合同本身,其作用是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合同憑證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載體。雖然合同文件中沒有充分體現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可以確認的是,合同文件中註明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
(3)合同確認。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信件等方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署確認函時合同成立。”
在中國,除了上述的普通書面形式外,還有特殊的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是指合同除了用文字表述協議內容外,還必須經過公證、認證、審批、登記等程序。
書面形式最大的好處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於分清責任。因此,對於關系復雜、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書面形式。
合同終止壹、合同終止的類型
第壹,協議終止。即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壹方或雙方在壹定條件下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法律終止。即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第三,協議終止。即當事人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的行為,實際上是用新合同解除舊合同。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二、合同終止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合同可以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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