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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

項目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壹條合夥目的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共同經營KTV事宜,* * *共同努力,* * *共同經營,* * *共同發展。

第二條合夥企業概況

營業場所名稱:

網站地址:

經營範圍:KTV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甲方以貨幣出資,占註冊資本的%;

乙方:以貨幣出資,占註冊資本的%。

本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為人民幣* *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 * *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合夥企業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返還。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壹切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每個合作夥伴的貢獻:

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出資;乙方出資。

各合夥人的剩余資金應在之前壹次性付清。

如上述款項逾期或未足額支付,銀行應對未支付的款項支付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租賃房屋的租金核算

經營場所位於,租賃房屋面積約平方米(以實測面積為準),租金為元/平方米/天,共計元,從第二年起每年遞增%。租金由雙方承擔,每年月前壹次性付清。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當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七條委托遺囑執行人及其職責

1.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為合夥企業出具授權委托書。

2.企業事務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責:

開展對外貿易,簽訂合同;

主持合夥企業的籌建、經營和管理;

制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制定合夥企業的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提請聘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制定增加合夥企業投資的方案;

每月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的執行、經營和財務狀況;

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的決議,應當與其他合夥人協商並達成壹致後方可執行。

第八條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2、為了了解合夥企業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受委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委托;

4.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該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交易的執行。

第九條財務和會計

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建立財產和會計制度。

第十條剩余分配

1.所有合夥人* * *壹起經營,* * *壹起工作,* * *承擔風險,* * *盈虧自負。

2.剩余分配以出資比例為基礎,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稅後利潤(虧損),剩余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享)。

3.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發生變化時,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壹條債務承諾

1,合夥債務由合夥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發生變化時,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壹個或者幾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不參與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的執行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產生的收益以及由此產生的損失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12條禁止的行為

在合夥期間,合夥人不得:

1.禁止合夥人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3.除非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合夥人違反上述條款,從其業務中獲得的利益歸合夥企業所有,造成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的可以由其他夥伴決定。

第十三條職業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告知新合夥人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簽訂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可以退夥的情形

1.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六條出資轉讓

合夥人轉讓出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其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3.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的,視同侵占;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方在合夥協議修改後成為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出資轉讓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達到《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十七條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的解除;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不再有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清算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承擔,並由人民法院確定清算負責人或者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稅收和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有盈余,應按出資比例返還出資;

6.清算後,企業發生虧損或者無力償還債務的,無論合夥人出資多少,都以企業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合夥企業註銷。

第十九條違約責任

1.在本項目籌備期間,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隨意轉讓或抽回資本,否則該合夥人前期投入的部分資本將無法收回,並賠償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相應損失。

2.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其合夥人不願意接受受讓人成為新合夥人的,可以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3.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私自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按退夥處理;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者因重大過失或者違反合夥企業法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的規定,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全體合夥人可以決定將其除名,以勸阻不聽者。

第二十壹條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任何壹方需變更本合同,提出變更要求的壹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在征得對方同意後,雙方應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後日內)簽署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沒有各方簽署的書面文件,任何壹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效力

1.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阜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和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理人(簽名):代理人(簽名):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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