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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2011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障農村實行村民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三條村民委員會在中國* * *生產黨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和支持下開展工作。第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進行工作。第五條村民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條例和村規民約;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三)尊重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依法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管理村級財務,教育和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促進村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

(六)發展本村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七)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進農村社區建設;

(八)對村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集體主義教育,促進鄰裏、鄉村、民族團結互助,開展破除迷信、移風易俗等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九)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本村穩定;

(十)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

(十壹)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數量和意願,按照有利於村民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解散和範圍的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其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工作。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按照《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村民自治條例和村規民約,有組織領導能力,在群眾中有威信,辦事公道,廉潔奉公,履行職責,帶頭為村民服務,帶領村民共同致富,接受村民監督。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

村民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和打擊報復。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每年至少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壹次工作,報告的事項應當是本辦法第十七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的內容。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實行村務公開。第十四條村民會議由本村18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必要時,可以邀請駐村的企業事業組織和群眾團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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