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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超治超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從源頭上治理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行為,保護道路完好暢通,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超工作(以下簡稱源頭治超)。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包括下列單位和個人:

(壹)從事汽車生產、銷售和改裝的;

(二)從事煤炭、糧食、木材、水泥、砂石等生產加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加工單位或個人”);

(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和裝載的單位(以下簡稱“裝載單位或個人”);

(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人員。第四條源頭治超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協調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源頭治超工作,並將源頭治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源頭治超工作。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履行源頭治理超限超載職責。縣級以上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源頭治理超載工作。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貨車生產、改裝和銷售企業的監督檢查。貨車的生產和改裝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車輛的技術數據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範進行標定。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貨車。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貨車進行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全國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貨車不予登記。第九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對貨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復核貨車整備質量、核定載質量等相關技術數據,如實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的貨車發放檢驗合格標誌。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載貨汽車,取消其《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資格。汽車制造商應該對其生產的汽車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召回,並承擔相應責任。制造商因缺陷應當召回汽車產品,但未實施召回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其召回。第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拼裝和非法改裝貨車行為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裝貨車或者改變貨車的註冊結構、構造或者特性。第十二條生產、加工和裝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稱重等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登記貨車駕駛員出示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

(四)建立健全治超源頭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

(五)接受和協助治超源頭執法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第十三條生產、加工和裝載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操作手續不全的裝載、配載貨車;

(二)拼裝和非法改裝貨車的裝載和配載;

(三)超標準裝載、配載貨車的;

(4)違規稱重開票。第十四條具備條件的生產、加工和裝載單位可以在裝載場所設置監控設施。第十五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駕駛員在裝載貨物時,應當配合生產、加工、裝載單位辦理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登記。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疲勞駕駛。第十六條載貨汽車裝載貨物,貨物的長、寬、高、貨物總質量和軸重不得超過國家標準和交通標誌標明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其載重量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公路收費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禁止超載貨車進入收費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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