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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提高生活質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建成區以及市、區、縣人民政府為城市化管理而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相關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具體機構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職權,除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鄉環境衛生服務均等化。

市容環境衛生所需經費根據實際任務核定,列入年度預算。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各項標準,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智慧城市管理平臺建設,提高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向公眾提供停車場、農貿市場、公共交通站點、非機動車停放點、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和運營信息。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批評和舉報。

道路兩側的單位和經營戶應當在門前勸阻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不聽勸阻的,可以要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得幹擾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正常作業。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的誌願行動和公益行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引導、示範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與生活方式綠化,提高垃圾分類意識,遵守垃圾分類相關規定。中小學校應當開展垃圾分類知識的教育教學活動。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並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保密。第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二)道路、橋梁、人行地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以及垃圾中轉站等公共衛生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河流、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單位管理;

(五)道路、鐵路、機場、軌道交通、隧道、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共汽車站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報刊亭、候車亭、郵筒、快遞櫃、通信交接箱、設備控制櫃(箱)、公共自行車管理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信息公告欄(屏)、垃圾桶、空中架設的管道、電線桿、城市雕塑、街頭藝術作品以及地上、建築物的各類附屬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商品交易市場、文化娛樂場所、展覽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商店、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九)公共廁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經合法批準臨時占用* * *公共區域舉辦活動的,由活動組織者負責。

責任區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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