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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西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大解讀陜西農村土地流轉新政策方案

土地和林地流轉有利於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為了實現土地和林地的健康順利流轉,有必要讓農民了解土地和林地流轉的政策。

很多農民只是在看電視的時候聽說過“土地(林地)流轉”這個詞。土地、林地流轉政策與之前的政策有什麽不同,土地、林地如何流轉,流轉要走什麽程序,履行什麽手續,有哪些選項,不同選項對自身權益有什麽影響等。,壹般村民都不清楚。由於不知道流轉政策,許多農民寧願讓他們的土地和林地閑置,也不願意流轉。

給大家分享壹下石泉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對土地和林地流轉侵權的規定。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以出讓方式轉讓的,應當經發包人同意;分包、租賃、交換或其他流轉方式應報發包人備案。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者扣壓。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a)違背承包商的意願;

(二)依法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而未經其同意的;

(三)不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級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登記、發放或者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其他權屬證書的;

(二)對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投訴和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幹預農民生產經營和流通自主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規定: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範圍、方式、期限和行為規範

(壹)農村土地流轉的範圍。農村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依法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農民通過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和經營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承包的土地可以流轉。可以到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得按“四荒”進行承包和流轉。國有農用地承包的,可以參照農村土地流轉的有關規定執行。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土地不得轉讓。

(二)農村土地流轉模式。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農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共同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在承包期壹定期限內以土地收益的價格進行其他形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將土地量化為股份作為對企業的出資。可以在金融機構的指導下,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經營權和地上設施作為抵押,進行貸款。其他流轉方式的探索和創新應遵循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可以轉讓、出租、認購、抵押等方式進行。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流轉,但可以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情況下,通過轉包、租賃、收益權等方式進行流轉。

(三)流轉期限和權利義務。農村土地流轉期限由雙方根據經營項目合理確定,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投資期長的項目,如發展林果業、設施農業等,可以適當長壹些,其他的以短期合同為主。出讓期限超過三年的,應當分期確定出讓報酬或者合理約定浮動比例,或者將土地產出折算為實物價值。國家和集體涉農補貼、土地補貼和征地補償由出讓人享有,受讓人可享受征地青苗補償。通過執行法律政策、履行土地流轉合同保障流轉土地經營者的權益,各級政府不再向流轉土地經營者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4)規範農村土地流轉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應當由當事人書面簽字。流轉土地再次流轉的,原承包農戶應當依法簽訂流轉合同並備案。未經原承包農戶同意和備案,受讓方再次流轉土地無效。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農戶與原承包農戶享有同等的集體公共設施使用權。土地被流轉的企業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參與當地社區建設。土地流轉應由流轉農民和受讓人直接協商。村基層組織作為中介或協調流轉的,流轉農戶應出具委托書。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事項必須經原承包農戶同意。沒有委托和同意,不能代替農民強行流轉土地。農業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和流轉程序監督,防止損害集體利益和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流轉土地使用的監管,堅決制止以流轉為名非法買賣土地的行為。

《石泉縣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六條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轉讓:

(壹)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所有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使用權;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非特殊用途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開墾林地、苗圃地和宜林地的使用權;

(四)以觀光休閑為目的的非特種生態公益林和森林景觀資源的經營權和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七條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通:

(壹)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屬於自然保護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林木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四)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或者《林權證》有效期屆滿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各級人民政府限制流通的。

第十條集體(股份)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程序是:

(1)應用。擬轉讓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利人,應當廣泛征求村民(股東)意見,經村民(股東)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持《林權證》和申請材料報村委會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轉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2)評價。申請受理後,申請流轉的權利人委托森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程序進行備案登記。

(3)交易。公開流轉或流轉權利人未明確流轉對象的,流轉林木由縣林業產權服務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後,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交易;不具備公開拍賣條件的,可由縣級林業產權服務中心主持,當地鄉鎮政府參與,采取競價、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流轉雙方已明確流轉意向的,原則上應尊重流轉雙方意願,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其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損害權利人利益。

(4)簽訂合同。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完成後,雙方應當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

(五)變更登記。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向縣林業產權服務中心申請林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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