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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37天,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都在幹什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犯罪嫌疑人面臨被逮捕的情形。在這黃金的37天裏,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做些什麽?第壹,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案件

(壹)律師的介入時間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二)委托程序

1.在押被告的訴訟程序

(1)向犯罪嫌疑人家屬詢問涉嫌犯罪情況及所知情況(公安局向家屬出具的拘留通知書);

(2)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刑事委托合同(附《簽訂訴訟仲裁委托合同通知書》壹式三份,委托人壹份,律師事務所存檔壹份,辦案律師存檔壹份;

(3)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若幹份,並復印證明親屬關系的文件;

(四)制作律師工作確認清單;

(5)準備壹個案袋(寫明案由:當事人姓名和被指控的罪名,再加上案號)。

2.被告被拘留時沒有辦理手續。

基本同上,犯罪委托合同和授權委托書由犯罪嫌疑人簽字。

3.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程序

指定辯護狀。

二、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準備

(壹)與辦案機關取得聯系

聯系公安預審部門或檢察院偵查部門,與偵查機關偵查人員溝通: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

2.確定提交程序和會議時間;

(二)提前研究指控和了解案情

1.學習和研究犯罪的構成和論據;

2.知識型或技術型犯罪需要了解專業知識、術語和行業背景;

3.向其家人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抓捕過程和案情;

4.根據媒體報道了解案情和背景。

三。會見刑事律師

(壹)會前備忘錄

1.與看守所電話預約;

(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和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在會前經偵查機關批準,其他案件無需批準;大部分情況會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安排,部分情況會在5天內安排)

2.繪制看守所位置圖,制定出行計劃;

3.提前準備的信息;

(1)授權委托書;(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介紹信(須註明律師執業許可證號和聯系方式);(3)律師執業證、見習律師證(如果見習律師壹起見面)及其復印件(有些地方要求律師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有的地方實習律師面試需要偵查機關或看守所同意);(4)身份證(旅遊等需要);(5)筆、紙、油墨等辦公用品若幹;(6)交流提綱;(七)偵查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書和批準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同意書(如有)。

(2)會議流程(以第壹次會議為例)

1.會見程序(提交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出示律師執業證書,登記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師信息);

2.律師第壹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並出示授權委托書;告知犯罪嫌疑人受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親屬;問他是否同意聘請這位律師;如果同意,應在委托書上簽字確認;如果不同意,就要請他們書面表達意見;

3.根據交流提綱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做好律師面談記錄;

4.完成訊問筆錄後,交給犯罪嫌疑人閱讀或向其宣讀,詢問有無補充或修改,確認後由犯罪嫌疑人簽字,並按捺指印;

5.會後,與羈押場所辦理交接手續。

(3)會議交流提綱

1.律師自我介紹;

2.傳達親人的問候和關心;

3.與家屬簽訂《委托書》說明,詢問犯罪嫌疑人對聘請律師的意見;

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工作狀況、刑事處罰、刑事處罰的罪名和刑期、是否懷孕、是否患病;

5.感知他們的精神狀態;

6.了解案件的抓捕過程和到案情況;

7.聽取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以及其關於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辯解(細節有待商榷);

8.讓犯罪嫌疑人回憶偵查員的每壹個問題和回答;

9.告知涉嫌犯罪和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並說明刑法的相關規定;

10.聽取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以及其關於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辯解(細節有待商榷);

11.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和立功表現;

12.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說明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包括回避、如實供述、變更強制措施、申訴控告等。);

13.了解強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包括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種類,是否宣讀或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14.了解在采取強制措施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偵查人員、監管人員是否刑訊逼供、誘供;

15.告知偵查、起訴、審判等流程及各階段預計時間;

16.提醒簽字前核實訊問筆錄、專家意見等文件內容。

(4)達到目標

1.第壹次見面的目標:建立信任、心理疏導、告知權利義務、理解口供、配合偵查羈押;

2.後續會議的目標:了解案情;理解表白;判斷是否存在增加或變更收費的可能;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投訴或控告;

(5)會議註意事項

1.面對主管或調查人員的無理阻撓,妳要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把法律法規帶在身邊,必要時與他們據理力爭;

2.絕不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與辦案人員、主管人員爭論;

3.面對犯罪嫌疑人的謊言,沒有必要指責他,但應當告知他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事實,並告知他的供述將在法庭上進行質證和核實;

4.對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違法要求,其後果和對本案的影響,應當以法律法規予以說明;

5.遵守律師會議的法律法規;

6.在會議過程中與當事人交談時,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受教育程度、經歷等綜合因素,用最直白清晰的語言進行溝通。

四、刑事律師工作請求撤銷案件

(1)適用的情況

根據對案件的了解,刑事律師可以從專業角度向立案的公安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請求作出駁回案件的決定。

適用的情形包括: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嫌疑人有不在場證明,沒有參與案件;等壹下。

(2)法律意見書的內容

1.涉嫌犯罪和拘留犯罪嫌疑人;

2.委托;

3.案件的基本事實;

4.法律分析;

5.請求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6.證明法律意見書相關內容的證據。

五、請求對刑事律師的工作不予逮捕。

(1)適用的情況

根據對案件的了解,在偵查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前,刑事律師可以爭取在辦案人員形成意見之前,從專業角度向檢察院提交請求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讓檢察院了解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慎重考慮,避免錯誤逮捕後可能產生的國家賠償責任。

(2)法律意見書的內容

1.涉嫌犯罪和拘留犯罪嫌疑人;

2.委托;

3.案件的基本事實;

4.法律分析;

5.請求公安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6.證明法律意見書相關內容的證據。

不及物動詞變更刑事律師工作的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措施有五種:強制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在司法實踐中,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審是常用的,而強制傳喚和監視居住則很少使用。下面主要討論申請取保候審的工作流程。

(1)申請時間

從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時起,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二)申請條件

1.保釋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2.監控住所: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4)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審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註: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適用取保候審的常見情形

1.犯罪金額小、贓款贓物返還的職務犯罪案件;

2 .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後果不大的案件;

3.達成諒解的經濟賠償和其他交通事故案件;

未成年人4例,危害結果不大;

5.故意傷害(輕傷)和故意毀壞財物的案件,如經濟賠償;

(四)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解釋取保候審情況。

解釋內容:

1.取保候審的使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65條);

2.擔保方式和條件,保證金退還(《刑事訴訟法》第66、67、71條);

3.擔保人和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68條和第69條);

4.司法實踐中申請取保候審的困難;

5.不要承諾結果。

(五)申請變更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申請的基本內容:

1.申請人;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被羈押的情況;

3.申請:請求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4.事實和理由;

5.證明申請相關內容的證據;

6.擔保方式。

(6)申請過程中的救濟

1.調查機關的駁回

對於調查申請,要在3天內給予批準或不批準的答復。對於不同意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2.沒收保證金和擔保人罰款。

擔保人和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在收到對擔保人的罰款決定和沒收保證金決定後5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後,應在7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七)申請解除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1.期限到期。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七、刑事律師的代理申訴或控告。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訴、控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壹)代理申訴或控告的情況

1.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訊逼供、監管人員不作為,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在押人員毆打;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2.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權。應退還取保候審人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貪汙、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3.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如辯護權;知情權(告知權、回避權、聘請律師權、專家意見、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調查結果、補充調查後的結果)。

(二)受理部門

向直接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投訴或控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三)收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相關證據

通過訪談收集;註意時效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全證據的方法。

(四)投訴或申訴的內容

1.被代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投訴或控告的對象;

3 .違法事實,包括時間、地點;

4.初步證據或證據線索;

5.法律依據;

6.搬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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