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政府會計法規,由議會或政府制定發布,如美國1921頒布的《預算與會計法》和1956頒布的《會計與審計法》;日本1947年頒布的會計法,1948年頒布的《註冊會計師法》等。另壹種是企業會計準則,由政府或會計專業團體、學術團體制定。專業機構或學術組織制定的標準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權威性。在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布了多項會計準則,成為公認的會計人員遵守的企業會計工作準則。在日本,企業會計準則壹般由財務省制定並頒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許多西方國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稅法中都有關於企業會計的有效規定。
當代中國實行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1985通過,1993年2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這部法律分為六章:總則、會計、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和附則。除《會計法》外,中國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
會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規範性文件,包括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地方性會計法規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頒布實施的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狹義的會計法。
我國會計法律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其基本組成如下:
(1)會計法。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通稱,即65438年10月2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以1993年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為基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2)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在我們經濟生活的某些方面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頒布。比如國務院2月31、1990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國務院2月1992批準、財政部同月31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近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
(3)會計法規。它是指國家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的某些方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制定的會計文件,如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於會計法規,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批。會計規則是根據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制定的。比如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在不與憲法、會計法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也是我國會計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上可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律規範,是制定其他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的依據,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中國第壹部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於2005年6月5438+0985+10月21日經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1993、18年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會計法》進行了修改。1999 65438+10月31、九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進壹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新要求,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會計法。修訂後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6日起施行。
會計法全文
(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6月1985+0日通過,根據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6月29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會計
第三章公司和企業會計的特別規定
第四章會計監督
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會計人員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本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會計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通過會計程序進行核算:
(壹)貨幣和證券的收付;
(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十壹條會計年度自公歷6月65438+10月1日起,至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擇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會計憑證應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有錯、缺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和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各單位的壹切經濟業務事項,都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登記和核算,不得在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私自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登記和核算。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對,確保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實際發生額壹致,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相關內容壹致,會計賬簿之間對應記錄壹致,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相關內容壹致。
第十八條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應當在各個期間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變更,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變更的原因、情況和影響。
第十九條單位提供擔保、未決訴訟及其他或有事項,應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審計的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組成。向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同壹基礎上編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應當隨財務會計報告提供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壹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簽字蓋章;設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