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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婚姻關系成立前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關鍵在於取得財產權的時間在婚前。如果產權是婚前取得的,但財產是婚後實際占有的,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接受遺產,婚後遺產分割。雖然遺產實際上是婚後取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已經取得,故應認定為壹方婚前財產。

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民法典取消了婚前壹方個人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規定。八年後的房屋等有價值的生產資料和四年的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壹定是個人財產嗎?婚前財產壹般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不同的財產處置行為和方式有時會引起財產形式和歸屬的變化,以房屋為例:

1,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如無特殊情況,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婚前以個人財產作為首付買房,房屋登記在出首付壹方名下,婚後夫妻以相同財產償還按揭貸款,那麽以後離婚,雙方協商房屋歸哪壹方所有。如果不能達成壹致,房子壹般會判給登記人,但對方可以要求補償婚後雙方還貸的部分和婚後房產增值的部分。

3.無論是婚前全款買的房子,還是婚前首付按揭貸款買的房子,如果雙方協商,比如說簽訂協議,這個房子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麽這個房子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前有多套房屋,但婚後出售房屋的,所得收益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產生的收入屬於個人財產嗎?第二十六條?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是指原物產生的額外收入,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果實是指按照事物的性質自然生長,不需要人為作用就可以獲得的果實,如植物產生的果實。法定孳息是指因某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收入,如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自然欣賞屬於沒有人為操作的東西自然增加,也就是非人的欣賞。對於房屋的自然升值,主要是指未來房價的上漲。夫妻對婚前財產產生的收益未作特別約定的,其孳息如房屋租金等應視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協議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對婚前雙方共有的個人財產進行明確的梳理和約定,也可以對夫妻雙方在婚後生活中可能取得的財產權利進行約定,但約定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以高價值不動產為例,約定不動產相關事項時,應當將房屋的位置等信息寫清楚,相關信息應當明確指向並說明該財產的性質、數量、價值、權屬,相關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甲訴乙離婚後財產糾紛案1,案情介紹

裁判的目的是個人婚前買保險。保險收益雖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屬於自然增值的投資收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個人婚前購買保險,雖然保險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但屬於自然增值的投資收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2010年8月,甲(女)訴至法院,稱甲與乙(男)於2008年9月結婚,婚後不久發現乙與其他異性發生婚外情,導致其懷孕。現在孩子已經出生,夫妻關系難以彌合,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分割同壹財產。上訴是:

(1)分* * *存款20萬;

(2)將65438+萬元、3萬元投資收益、5000元保險理賠金分入保險賬戶B..

b同意離婚,分割存款20萬元,但不同意分割他買的保險,理由是保險是婚前購買的,收益也是保險的收益,應該歸他個人所有。

法院查明,甲、乙雙方於2008年9月15日結婚,婚後不久,乙方與其他女子戀愛,2065年6月7日,現兒子Hiuke要求離婚,乙方同意,法院未予反對。甲、乙雙方約定有定金20萬元,乙方同意在訴訟中給予甲方,法院無異議。關於乙公司購買的保險,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11日至2008年6月20日,乙公司先後以65438+萬元購買了×××保險公司的投連險,乙方自2009年2月起認可其從該保險中獲利3萬元。另查明,2009年7月15日,B不慎摔倒骨折,保險公司理賠5000元。雙方約定無其他財產。

2.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因B與其他異性發生婚外情,雙方感情破裂,現雙方協議離婚,法院予以支持;關於保險財產以外的財產分割,雙方達成協議,法院不反對;關於該保險,購買保險的本金在婚前歸乙方所有。因此,該保險應視為乙方婚前財產的轉化,不應分割。保險收益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於自然增值投資收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意外傷害的保險賠償是個人的,屬於乙方的,法院不會分割。

3、案例分析

本案有三個主要爭議點:

(1)乙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2)如何確定這種保險所產生的利益的性質?

(3)乙方因保險獲得的意外傷害賠償能否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壹方婚前財產為夫妻財產。本案中,雖然B的婚前財產形式由現金變為保險產品,但形式的變化並不能改變財產的性質,仍屬於B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據此,夫妻壹方以自己的個人財產進行投資的,無論該個人財產因何種原因歸於個人財產,也無論該投資行為始於何時,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所得,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乙方以個人財產進行投資,投資是在婚前進行的,但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應屬於自然升值的房產,

所得應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壹方面投資個人財產,另壹方面投資行為是在婚前完成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僅獲得可預見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將財產增值部分認定為個人所有是公允的。

因B的意外傷害而從本保險獲得的損害賠償問題,應認為由法院妥善處理。保險金是為了彌補乙方遭受的人身傷害,屬於個人的,不能視為保險的收益。應視為乙方個人財產,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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