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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家庭法案例

1、吳軍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無法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從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原則出發,如果張玲有條件、有意願撫養,孩子應該由張玲撫養。

2.劉亮的收養行為無效。張玲和吳軍作為孩子的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盡管吳軍被判入獄,他仍應承擔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如果孩子被他人收養,應獲得吳軍的同意。沒有吳軍的同意,張玲的收養是無效的。

3.吳軍變更兒子撫養權的提議可以支持。原因是需要征得有意願、有能力撫養孩子供收養的祖父母同意。張玲的收養行為沒有得到孩子祖父母的認可,也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在孩子的爺爺奶奶有撫養意願和能力的前提下,吳軍變更兒子撫養權的提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壹方配偶死亡後,另壹方配偶收養子女是否應當征得有意願、有能力撫養子女的祖父母同意的電話答復。

審判實踐中不同情況的處理需要具體研究。比如妳院報告中所列的具體問題,如壹方配偶死亡,另壹方配偶有撫養子女的能力但不願意履行撫養義務,另壹方配偶無撫養子女的能力,且子女已由有撫養能力且願意撫養的祖父母撫養,發生收養子女糾紛時,從促進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子女繼續由祖父母撫養較為合適。

文本: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1989)晉法包敏字第1號《關於夫妻壹方死亡,另壹方將子女送人收養,有撫養意願和能力的祖父母是否同意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收養”等問題比較復雜,應根據相關政策和法律妥善處理。

我們對以下情況的意見:

1.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和我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收養關系是否成立,主要由父母雙方決定。

二、我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夫妻壹方死亡,另壹方將子女送人收養時,收養關系已經成立,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是否可以主張未經本人同意的收養關系無效。

三、在實際審判中的不同情況,需要具體研究。比如妳院報告中所列的具體問題,如壹方配偶死亡,另壹方配偶有撫養子女的能力但不願意履行撫養義務,另壹方配偶無撫養子女的能力,且子女已由有撫養能力且願意撫養的祖父母撫養,發生收養子女糾紛時,從促進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子女繼續由祖父母撫養較為合適。

附: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子女死亡時,另壹方配偶是否征得有意願、有能力撫養子女的祖父母同意的請示([1989]晉法包敏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

妳院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夫妻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將子女交給他人收養的。如果收養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危害,且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則視為收養關系成立。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主張收養關系無效。”我們在試驗中遇到了以下兩個問題:

壹是夫妻壹方死亡後,另壹方想把孩子送給他人收養,孩子的爺爺奶奶堅決反對,要求撫養(特別是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孩子也是獨生子女),發生糾紛。二是配偶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將子女交給他人收養(其中部分有監護和撫養能力,不願意承擔監護和撫養義務)並辦理了合法收養手續。但孩子的祖父母(尤其是從小由他們撫養、照顧的人)壹旦發現,堅持收養關系無效,要求撫養,產生糾紛。

我們認為,祖孫、祖孫三代以內是直系血親。現實生活中,祖孫之間的親密關系往往不遜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這對只有壹個孩子的夫婦來說尤其如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爺爺奶奶有養孫子或孫女的習慣,有些孩子從小就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撫養和照顧。夫妻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將子女送人收養,往往是兩種情況造成的:壹是另壹方缺乏監護和撫養能力;二是對方有監護、撫養能力,但不願意承擔監護、撫養義務,遺棄子女。第二種情況,對方實際上已經喪失了作為監護人的條件。這兩種情況,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由祖父母監護。所以,對方把孩子送給別人收養時,要征求爺爺奶奶的意見。如果祖父母堅持監護撫養,且有能力,應由祖父母監護撫養,另壹方與他人之間的收養手續無效,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爺爺奶奶不願意監護撫養,或者願意但無力監護撫養。另壹方可以讓別人收養他們的孩子。

以上意見是否正確,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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