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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有效性是什麽?

婚姻有效性的概念

婚姻有效性

因婚姻關系的建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後果。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它對婚姻雙方都有效力,對雙方以外的第三方也有效力。狹義上是指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在這方面,各國的親屬法在夫妻關系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上具有婚姻的壹般效力。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決定住所的權利、忠誠與協助義務、日常家務代理權等。後者如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契約的設定、變更和終止程序等。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的義務、同壹財產的所有權、贍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②廣義上有兩種:壹是主要指親親法中婚姻的效力。除了夫妻之間的效力,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壹方與另壹方的血親關系;非婚生子女是準確的,因為父母結婚;配偶收養子女需要配偶的同意。第二,涉及到很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問題。比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可以依法申請宣告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配偶作為法定監護人等。刑法中,配偶再婚構成重婚罪;有些虐待罪和遺棄罪在主體和被害人之間具有配偶地位。在程序法上,配偶關系是回避的理由;被告可以由其配偶等進行辯護。《勞動法》中,死者配偶有權要求撫恤金等。在《國籍法》中,婚姻可以因改變國籍等原因而成立。

婚姻有效性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法第十條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結合本案,女方在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姻,此類婚姻無效。

2.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無效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關系不存在沖突。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壹)》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撤銷婚姻的案件後,經審查,應當依法作出撤銷婚姻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認定婚姻無效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無效,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同意2樓的意見。如果在申請時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則婚姻有效,應提起離婚訴訟。

主要是當時除了女方未到婚齡,結婚證上登記的身份證和住址都是假的。這重要嗎?

同意大聖的說法。

我有個朋友喜歡他姐姐。他們能結婚嗎?

如果妳的朋友和他的嫂子沒有違反《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妳們真的可以相愛,結婚。

既然我們到了法定年齡,婚姻就生效了。

無效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有這樣的法律依據嗎?請問樓上的朋友能不能提供這個規定。謝謝妳。

如何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要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婚姻自由是反對封建社會包辦婚姻鬥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

1,實質要素和形式要素。實質要件表明確了法律對婚姻當事人自身情況和雙方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則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2.必要元素和禁止元素。必要要件也叫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滿足這些條件才能結婚。禁止條件也叫消極因素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條件才能結婚。

3.公益成分和私益成分。傳統親屬法將此作為婚姻條件的分類之壹。前者關系到公眾的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後者只關系到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我國婚姻家庭法沒有采取這種分類。我國婚姻家庭法關於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保護個人利益,也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婚姻的法律效力

寫得很詳細,我做以下適當修改,供大家參考。1.婚後財產協議改成了財產協議,因為妳們婚前對財產有過約定。2、填身份證號,不要寫出生日期,怕有錯,身份證號和出生日期不符。3、達成原則性意見達成壹致。4.第壹條中,是否可以明確家庭生活期間壹切必要支出的具體範圍和數額(數額可以在壹個範圍內約定),建議刪除乙方自願的救助費用。5.第三條中的在壹起改為* * *夫妻。6、第四條中的精神損害賠償。7.第五條,我認為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雙方的財產權利,而沒有雙方和睦相處、互相尊重、互相愛護的目的。全條修改為:本協議壹經簽署,雙方必須嚴格遵守。8.第6條可以刪除。

現行婚姻法中婚姻效力與傳統婚姻法效力的區別

現在的婚姻,拿到結婚證就受法律保護了。大多數傳統婚姻沒有結婚證,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生效前的婚姻有溯及力嗎?

如我局第壹期沙龍所述,婚姻法生效前的婚姻是否有溯及力?對此,我發表了自己的經歷,拋磚引玉。

這裏說的是婚姻法的時間效力。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法律規範在時間上的法律效力。壹般來說,法律的效力自實施之日起發生,至廢止之日止。法律規範何時生效可以由法律規範本身規定,也可以由立法機關通過命令或決議規定。有時候,法律雖然公布了,但是在實施的時間上還有其他的規定。

目的是保證人民群眾和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學習和宣傳法律。大多數立法都沒有規定法律規範失效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在法律被明確廢除或修改之前,它們不會停止有效。還有幾項立法規定了它們在公布時停止生效的時間。

就婚姻法而言,此法頒布於9月1980,10。因為婚姻法的實施需要壹段時間的宣傳和準備,所以這部法律生效到6月1981,1。本法施行的同時,5月1950日頒布的婚姻法同時廢止。本法生效後,涉及婚姻的公證事項適用1980婚姻法。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指出:“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於是,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通過後,1980號婚姻法仍然有效,但修正案生效後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應按修改後的婚姻法辦理。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婚姻法,在我國婚姻法立法史上還是第壹次。通過這次修改,我國婚姻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我國婚姻家庭的穩定和幸福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

公證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1.1980的婚姻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法律規範對實施前的法律關系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法律時效中的壹個重要問題。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指新法實施後,新法是否適用於新法生效前發生的法律關系。如果適用,具有追溯效力;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壹般來說,新法沒有溯及力,即壹般情況下,新頒布的法律只適用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法律關系。

2.新婚姻法原則上沒有追溯力。根據新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和1980《婚姻法》實施時的相關司法解釋,從《婚姻法》修正案生效前涉及的婚姻案件中可以得出以下推論:

(1)涉及2006年4月28日5438+0的婚姻案件,仍按1980婚姻法辦理;

(2)1980婚姻法適用於2006年4月28日以前的離婚上訴,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提出離婚上訴;

(3)2006 54 38+0年4月28日以後涉及的婚姻案件,按照修改後的婚姻法適用。

婚姻的約束作用是什麽?

很多人認為婚姻是有約束力的,其實不然。很多人認為結婚證有約束力,結婚證沒有。妳可以在今天和明天離開。

其實婚姻是沒有約束力的。如果說有什麽,那就是良心。如果妳覺得妳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妳可以隨意處置妳的婚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的有效狀態有哪些?

可撤銷有有效和無效三種。

婚姻法中的親屬關系有哪些效力?

親屬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婚姻法》的影響。

婚姻法規定,夫妻、父母、子女等壹定的親屬之間,有互相扶養或者撫養的義務;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財產的權利;對於壹定範圍內的親屬,比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都有禁止結婚的規定。

(2)在刑法上的效力。

對於某些犯罪,刑法中有規定。比如《刑法》第261條規定:“對老、幼、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拒絕扶養的義務。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在民法上的效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份額。

(4)程序法上的效力。

在訴訟法中,壹定的親屬關系是回避的理由。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回避。民事訴訟法也有同樣的規定。

(5)在勞動法中的效力。

勞動法中規定了某些親屬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此外,對於配偶分居且父母不和雇員住在壹起的雇員,他們也有權享受家事假。

(6)對國籍法的影響。

根據《國籍法》,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是中國人的近親屬,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的,經申請可以獲得中國國籍。同時規定,中國公民是外國人的近親屬,可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什麽是合法有效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合法有效的婚姻

只要是註冊了的,沒有失效或者被撤銷,就是合法有效的。

無效的婚姻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可撤銷的婚姻

第十壹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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