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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的法律知識要點有哪些?

第壹,結婚離婚是自由,妨礙自由是要制裁的。

禁止包辦、買賣任何等同於婚姻自由的東西。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無視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包辦婚姻。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和落後觀念的刺激,在壹些農村地區甚至壹些經濟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的數量越來越多,拐賣婦女的現象越來越嚴重。

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也表現為多種形式,如:父母幹涉子女婚姻,子女幹涉喪偶或離異父母再婚,幹涉離婚自由,幹涉再婚自由,幹涉男方到女方家定居,等等。

《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嚴重幹涉婚姻自由的人將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是訂婚法沒有規定,糾紛處理困難。

因訂婚引起的人身關系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不保護婚約,也不執行婚約。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以自行解除。如果壹方要求解除婚約,可以不經對方同意單方面解除。因此,如果訂婚壹方到法院請求法院保護或解除其“未婚配偶關系”,甚至要求強制履行“婚姻義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捐贈的財產應當酌情返還。

對於因訂婚引起的正常財產糾紛,解決的壹般原則是:(1)因結婚目的給予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應酌情返還;(2)訂婚期間,受贈人可以拒絕返還雙方壹般的經濟往來或價值較低的贈與。

“青年補償費”是沒有法律支持的。

所謂的青年補償費沒有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當然,如果因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騙取財物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現實生活中,壹些不法分子通過談戀愛、訂婚等方式騙取當事人財物。對此,壹旦發現,不僅要將騙取的財物返還給受害人,還要對行為人給予壹定的制裁。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如果行為嚴重,將受到刑法的制裁。

3.只辦酒席不領證能結婚嗎?

大多數人都把盛大的婚禮儀式視為婚姻生活的開始,但沒有領結婚證只舉行婚禮儀式並不是合法婚姻。

需要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登記結婚的,應當重新登記。”婚姻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婚姻就成立了,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如果沒有結婚登記,即使雙方都認為是夫妻,包括婚禮、同居關系、財產的享有,這些都是法律不承認的,當然也不能享受法律對夫妻關系的保護。

四、辦理結婚登記,有多少門檻?

婚姻是人生中的壹件大事。在結婚過程中,結婚登記是最重要的環節。那麽登記結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

申請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參加。

雙方登記結婚時,必須本人到場,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下列證件:

(壹)本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載明本人出生日期和婚姻狀況(未婚、離異、喪偶)的證明;

(三)離婚後申請復婚的,還必須持有離婚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四)實施婚前健康檢查的地區,必須持有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五)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在父母壹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登記的,還須持有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證明。

教妳壹招:如何補辦結婚證?

領結婚證不容易,丟了真的很頭疼。其實沒必要頭疼。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或者損壞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認定婚姻關系。”因此,他可以申請夫妻關系證明書,而不是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和結婚證的法律效力是壹樣的。

5.結婚也要符合條件,不合格的法律禁止。

結婚不僅要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才會進行婚姻登記。那麽當事人應該滿足什麽條件呢?

妳必須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是我國法律對結婚年齡的基本規定。

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適用於所有中國公民和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在中國結婚的外國人。但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許有特殊規定。比如,少數民族地區可以適當降低結婚年齡,但男性不得早於20周歲,女性不得早於18周歲。

同時,由於壹些相關因素,壹些行業對業內人士的結婚年齡也有特殊要求。比如民航飛行員(包括飛行、駕駛員、通信、機務、機務等。)因工作需要應適當提高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6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4周歲;解放軍士兵在服完現役之前是不允許結婚的;大學生在校期間壹般不允許結婚。這些特殊規定值得我們註意。

同性,幾種近親禁止結婚。

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結婚必須是“壹男壹女”,但婚姻法在很多地方都提到了“結婚的男女雙方”。基於此,我們認為我國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婚姻雙方必須是壹男壹女。

近親結婚的危害這裏就不用說了。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結婚的近親屬範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具體來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侄輩、姑侄輩、叔侄輩、姑侄輩等。

特殊疾病禁止結婚。

目前,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

麻風病和性傳播疾病尚未治愈;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

(3)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癡呆患者。

六、近親需要分別對待,能否結婚還有待闡述。

近親不能結婚,但這只是壹般的規定,還有壹些問題需要詳細說明。

不能生育的堂兄妹可以結婚。

公婆能不能結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公婆是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公婆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即不存在近親結婚對後代的傷害。所以,同輩公婆之間的婚姻,法律上是沒有限制的。而不同代公婆之間的婚姻,比如喪偶媳婦嫁公公,在壹般人心中是典型的亂倫,很難被所有人接受,而且如果有了孩子,也會造成壹系列的繼承上的混亂。所以對於要求結婚的不同代的公婆,婚姻登記機關壹般會盡量勸其不要結婚。

寄養親屬或繼親屬之間的婚姻應謹慎。

“養父母”是因收養而產生的親屬關系,養父母之間壹般沒有血緣關系。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收養的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法》的規定。”按照這個外延,因為收養形成的旁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任何人都不允許結婚。但是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對於同代之間有收養關系的人的婚姻是不反對的。比如養子女可以和自己的親生子女、養父母的養子女結婚。司法實踐也承認了這壹點。

但是,不同代的寄養親屬之間仍然禁止結婚。

“繼父母”是指再婚配偶與父母壹方的親屬形成的親屬關系,如繼子女與繼父母、繼兄弟姐妹等。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據此,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就像父母與子女壹樣,當然不能結婚;如果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不同代的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後仍然可以結婚。

同代的繼親屬,如繼兄弟姐妹,可以結婚,因為他們沒有血緣關系,不違背倫理道德。

七、隱瞞真相是白費力氣,“婚姻”也要作廢。

根據婚姻法,什麽是“無效婚姻”?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10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如何處理有效婚姻中雙方的財產子女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婚姻被認定無效後,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非婚生子女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只有法院有權宣布婚姻無效。

八、因脅迫結婚的,申請壹年內可以撤銷。

修改後的婚姻法不僅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還設立了可撤銷婚姻制度,賦予當事人依法決定自己婚姻命運的權利。

可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

可撤銷婚姻是指因婚姻違反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受害方可以在婚後壹段時間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從而使婚姻自始無效的壹種法律制度。

被逼結婚的,可以申請註銷。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脅迫結婚”主要是指壹方或他人威脅或損害另壹方違背其意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暴力威脅,也可以是精神威脅,比如暴露當事人的隱私。

受脅迫方有權申請撤銷。

申請在壹年內有效。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法定期限過後,受脅迫的壹方無權申請取消婚姻。同時,婚姻也從壹開始就有效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唯壹方法是離婚。

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在我國,當事人自己是不能隨便撤銷婚姻的,只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會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九、攜手* * *壹生,彼此忠誠是義務。

夫妻相互忠實是法律義務。

《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換句話說,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違反這壹義務會產生相應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絕不是被輿論譴責那麽簡單。

相互忠誠主要是指性關系的忠誠。

違反這壹義務的法律後果

如上所述,由於夫妻之間相互忠誠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違反這壹義務將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修改後的婚姻法不僅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還建立了無過錯方損害賠償制度。換句話說,如果壹方發生婚外性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導致婚姻破裂,婚姻的另壹方將會得到經濟補償。

感情出軌不受法律制裁。

嚴格來說,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還應該包括精神相互忠誠的含義。但是,法律只能約束人的行為,而不能約束人的精神。法定的忠實義務主要是指性的忠實。至於精神上的忠誠,比如“網戀”、“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那只能是道德調節的問題,法律不應該管,但確實無力管。

十、第三者介入離婚,受害方如何索賠?

壹方有重大過錯的,另壹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賠償。

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的重大過錯而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關於離婚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的體現。

受害方有權在四種情況下要求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無辜的壹方有權向法院提出請求。

只有人民法院有權確定過錯方的責任和應當承擔的具體損害賠償數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強制過錯方履行這壹責任。當然,如果無罪壹方和有罪壹方能夠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履行,法律也可以不予理會。

十壹、婚姻法不承認重婚是犯罪的事實。

事實婚姻不再被承認。

民政部2月1994公布的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自條例實施之日起,無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非法同居處理。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民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以夫妻名義同居,視為重婚。

1994 12 1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重婚罪定罪處罰。因此,這種非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也會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對壹夫壹妻制最嚴重的破壞,是壹種犯罪行為。構成重婚罪的有兩種人:壹種是有配偶,但與他人結婚;第二,明知他人有配偶,但仍與之結婚。重婚也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登記結婚的形式;二是事實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是可以避免的,依法保護權利不受傷害。

家暴不僅僅是毆打。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心等方面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行為。

家暴不僅僅發生在夫妻之間。

家庭暴力是所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只要是經常生活在壹起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包括“父親打兒子”、“兒子打老子”,都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

如果行為超過壹定限度,對家庭成員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就不再是家務勞動,而是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禁止家庭暴力。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也有以下相應的制裁:

(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要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妳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撥打“110”。

家庭暴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進行傷情鑒定,註意保留證據。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切實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我們提出兩點建議: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傷後應盡快到醫院進行必要的治療,並要求醫生在病歷上記錄受傷的部位、大小和性質。保留病歷,這是壹種證據。

(2)可以去家庭暴力傷害鑒定。目前,許多地方法醫機構為家庭暴力受害者設立了專門的法醫中心。較早建立的有北京市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傷情鑒定門診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這種鑒定可以避免因為普通病歷不完整而導致證據是否有效的問題。

必要和緊急情況下可以自衛。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的、公共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十三、妻子不想生孩子,丈夫無奈逼。

什麽是生育權?

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就是說生育子女是公民的壹項權利。基本上來說,生育權就是壹個人有權決定生不生孩子。以及決定何時生孩子的權利。但生育權的行使有兩個前提條件:壹是不能違反國家現行的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第二,壹個人生育權的行使不應幹涉其他合法權利的行使。

男人也有生育權。

2001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性別都有生育子女的權利,男性生育子女的權利首次由法律明確規定。所以,丈夫也有生育孩子的權利。

男人不能強迫妻子生不生孩子。

雖然男性有生育權,但這種權利不能隨意行使。夫妻生育權發生矛盾,即雙方對是否要孩子意見不壹致時,該怎麽辦?

丈夫可以申請離婚。

如果妻子不想生孩子,而丈夫想生孩子,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通過溝通達成壹致,那麽丈夫可以把和妻子離婚作為要求離婚的理由,法院會把這個理由作為判決他離婚的依據。這樣,丈夫才能實現自己的生育權。但如果妻子想要孩子,丈夫不想,妻子生下孩子後,丈夫不能以生育權為由,拒絕履行父親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

單身女性也有生育權。

2001,《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效。《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婦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決定終身不結婚且無子女的,可以采用合法的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壹個子女。”所以單身女性也有生育權。

這裏還需要提醒讀者的是,該條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規,不適用於吉林省以外的地區。如有其他地區的單身女性希望生育,以當地具體規定為準。

十四、養了幾年的兒子不是親生的,丈夫可以要求賠償。

和別人生孩子是侵權行為。

通奸生孩子的行為不僅是對社會道德的嚴重違反,也是對婚姻中無辜壹方的嚴重侵害。

夫妻之間侵權也應該賠償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利並進行相應賠償的行為。侵權行為不僅可能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夫妻之間。

被欺騙的丈夫有權獲得贍養費。

受騙的丈夫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通奸雙方有子女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五、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孩子,撫養的義務不可推卸。

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是正常婚姻中出生的,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也應該得到保護。

什麽是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未婚男女發生性關系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與第三者發生性關系所生的子女;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被強奸婦女所生的孩子。

親子鑒定的結論可以作為證據。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當承擔撫養義務。

非婚生子女也有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十六、壹方離家出走多年,配偶可以要求離婚嗎?

如何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申報人的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系提供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的人的利害關系人才能提出申請,包括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訴訟可以以分居兩年為由直接提起。

夫妻壹方離家出走滿兩年的,另壹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公告後,即使對方不到庭,法院也可以根據夫妻已分居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律程序,默認判決離婚。

十七、壹方被宣告死亡回來,如何處理夫妻關系?

重新出現後,夫妻關系另行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自己沒有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然後根據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時,夫妻關系會根據以下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壹)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未另行結婚的,自法院判決撤銷宣告死亡之日起,雙方夫妻關系自動恢復。

(2)死者配偶已另行結婚的,再婚婚姻有效,死者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因此,與現丈夫陳先生的婚姻有效,與前夫李先生的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3)即使再婚後離婚,或者再婚配偶已經死亡,死者與原配偶之間的夫妻關系仍不能自行恢復。

復婚,原夫妻財產歸夫妻* * *與* * *所有

死者及其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18.離婚的丈夫也要撫養人工受精的孩子。

那麽什麽是人工授精呢?如何處理對待孩子的問題?

同質人工授精子女是親生子女。

壹般來說,同質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因為都是用父親的精子和母親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讓它們壹起成長,所以出生的孩子和父母是有血緣關系的,屬於直系血親,是婚生。夫妻雙方都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否認自己是親生子女,除非有證據證明醫生誤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卵子。

雙方同意的異種人工授精子女視為雙方婚生子女。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同意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婚姻法》的相關條款規定。”據此,只要夫妻雙方同意,異種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與夫妻雙方所生的親生子女,除了血緣上的差異之外,沒有任何區別。

提供者沒有義務撫養他所生的孩子。

雖然提供異種人工授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從生理角度來說與孩子有血緣關系,但他們不承擔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而且,提供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應嚴格保密,除非所生子女長大結婚,可能導致近親結婚。

代孕媽媽牟利,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我國法律不允許他人以營利為目的懷孕。

19.收養壹個孩子需要什麽條件?

三類人可以作為收養人。

送養人是指將子女交給他人收養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收養法》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作為收養人: (壹)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孤兒的監護人是指對沒有父母的孤兒承擔監護責任的人,包括: (壹)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二)與孤兒有親屬關系的其他親友,本人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三)上述人員沒有擔任監護人的,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是指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院和兒童福利院。

如果孩子的生父母因身體健康、經濟狀況或智力等原因無力撫養孩子,也可以送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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