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性質的確定。在法律文書中確定被執行人的債務性質,是解決夫妻壹方為被執行人時可執行財產問題的前提。只有明確被執行人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才能確定可執行財產的範圍。對於夫妻的同壹債務,由於是法定的連帶債務,所有負有連帶義務的夫妻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已經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連帶支付其份額。對於夫妻個人債務,根據債權相對性原則,債權人只能向特定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配偶主張權利。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10月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以下簡稱《若幹意見》)確定了幾種情況: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對於認定為個人債務的,還列舉了四種情況:壹是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無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三、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不用於同命所生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還有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此外,沒有具體規定。但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數不勝數,以上解釋不可能全部包含。
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是,在債務性質難以判斷的情況下,當時的法律沒有明確是認定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同債,訴訟舉證責任在哪裏,是否適用推定。這個問題直到2004年4月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二)確定債務的程序。雖然《司法解釋(二)》在審判中解決了夫妻債務的認定問題,但是從執行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解決。因為在執行程序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被執行人壹方沒有履行能力,需要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另壹方個人財產,現有法律是空白的。申請人是否單獨起訴配偶,或者在執行程序中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或者直接執行。實踐中操作程序也不壹致,有的法院根本不理會這類問題;還有的動員申請人單獨起訴;有的增加壹方配偶作為被執行人,有的直接由法院執行。按照現有的執行法律,執行部門增設並直接執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申請人單獨起訴存在理論障礙和程序問題。壹方面,申請人不願意再提起訴訟,因為費時費力;另壹方面,立案庭也不清楚是否受理。到目前為止,作者所在的法院還沒有受理過壹例這樣的案件(申請人起訴,但沒有受理)。從法律關系來看,此類案件壹般由借貸關系引起,借貸關系是借貸法律關系的壹種,是單壹的法律關系;夫妻壹方的起訴是混合法律關系,不僅適用於借貸法律關系,也適用於婚姻法律關系。就借貸法律關系而言,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配偶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起訴沒有法律依據。接受申請人單獨訴訟,壹方面是是否違反了不再審的訴訟原則。從審判實踐來看,我院曾發生多起離婚、分割財產時故意隱瞞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導致法院對財產處置作出的調解協議被撤銷的案件。在執行程序中,如果配偶壹方提出異議,直接以同壹財產執行,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方式,這壹法律規定也很模糊,審查的程序、方式、內容、法律適用都不完善。從更深層次看,這種對財產處置的異議,既涉及程序問題,也涉及實體問題,是否屬於異議範圍。因為這些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造成了實踐中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