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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的亮點與不足

編者按: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逐漸出現了各種問題和缺陷。雖然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思想和理念依然存在,但其中許多已經不能適應社會政治發展的需要,應當進行有效的完善和修改。本文闡述了行政訴訟法修改的亮點和不足。

165438+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議案,這是行政訴訟法多年來的首次修改,可以說意義重大。它不僅可以改變目前人民與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而且另壹方面也有助於國家機構和機制的重建,這也表明了中國國家治理模式的變化。

壹、行政訴訟法的不足與完善

(壹)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1.受案範圍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具體來說,當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缺陷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用列舉的方法來明確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不科學的。法律雖然可以列舉無數可以受理的法律案件,但其中或多或少都有瑕疵,所以這種手段對於受案範圍是非常明確的;其次,壹些基本權利無法通過行政訴訟得到有效保障。目前在受案範圍上,沒有有效整合憲法和行政訴訟法必須保障的權利,使權利保護形同虛設。這將對司法機關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在受理案件中不斷增加額外的法律障礙,同時也讓行政機關找到了逃避司法監督的環境和方法。由於《行政訴訟法》在受案範圍方面存在相關的缺陷和不足,迫切需要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

2.修改擴大了受案範圍。

此次修改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攤派費用等其他相關行政行為納入受案範圍。另外,擴大受案範圍是總體發展趨勢,也是這部法律制度建設的壹大進步。進壹步列舉可以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避免法院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由不予受理,從而保證廣大公眾的切身權益。

(二)行政訴訟法的管轄制度

1.行政訴訟法管轄的現有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在行政訴訟法中,它所涵蓋的管轄體系包括很多範疇,如地域管轄和其他相關的管轄範疇。具體來說,壹般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壹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與法院行使審判權之間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並且這些問題很難得到解決;其次,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的具體內容使用得更為連續。在行政訴訟制度剛剛建立的時候,這壹規定既順應了當時的發展趨勢,也發揮了當時應有的作用。但在發展的過程中,它開始表現出與現實的不適應、不適應。因此,管轄制度必須從當前的實際情況出發,綜合考慮;其次,司法地方化現象逐漸走向極端。眾所周知,因為管轄原則的主要目的不是保證法庭的嚴格審判,它只是為了實現官員之間的勾結。最嚴重的是司法地方化,因為行政機關的審判受到了地方政府、人大和黨委等的非法幹擾和阻礙,不僅會在很大程度上幹擾行政案件的公正,其他相關群體的合法利益也會遭受巨大損失。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行政訴訟管轄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2.建議完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的基本內容。

首先,可以進行跨區域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過程的具體情況,明確跨行政區域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行政審判面臨的難題是關於行政幹預。由於壹些基層法院的人力、財力、物力受到地方和行政機關的制約,有些案件判不好,判不了。可以說,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大大減少了法院地方化缺陷對公正審判的負面幹擾;其次,行政機關不能越權、影響或幹預法院立案等類似規定。雖然這不是限制性的,但某種程度上也顯示了新修訂的行政訴訟中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呼聲。如果妳希望這壹條款成為現實,那麽妳必須開始制定更完善的制度,以便更好地落實權利。

(3)關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

1.現行起訴期限規定的弊端和不足

壹般來說,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機制存在以下不足和缺陷:壹是不必要地考慮行政效率的需求,時間很短;其次,規則內容模糊。在行政訴訟法中,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很少,所以沒有充分考慮其他復雜困難的問題,比如必須明確多長時間,什麽樣的起訴期限最合適。其次,法律規則的內容存在矛盾,具體包括起點沖突、不同時限規則所表達的時限含義以及提起行政訴訟時限的內在矛盾。最後,基本法律機制不完善,比如在行政訴訟法中,沒有具體界定行政訴訟時效中斷等相關情形。

2.關於完善行政訴訟期限的建議

壹般情況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首先,檢控時限應延長至6個月。並且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修改完善後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公民和其他相關群體作為原告的起訴期限由以前的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而且對這些情況做出了非常具體的規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為原告提起訴訟,爭取時間;其次,可以口頭起訴。同時,在具體起訴過程中,必須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如果書面起訴狀有障礙,那麽可以進行口頭起訴。這壹規定不僅方便了當事人行使上訴權,也豐富了起訴方式的多樣性。比如很多學歷不高的人更喜歡口頭起訴。這種方法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能夠起到很好的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起訴都應符合相關法律條件,如存在法律事實等相關內容;最後,法院收到起訴狀後,必須對壹些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進行登記立案。難以及時審理的,必須收到起訴狀並出具書面證明,在七日內作出判決。通過這樣的手段,可以大大減少原告起訴障礙的時限。以前的案件大多是立案進行實質審查,後來法院在立案過程中,更加註重原告起訴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作為依據。新修改的內容還要求法院對當事人不清楚的地方進行解釋,然後給予相應的指導。雖然這樣會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但這是對當事人上訴權的壹種保護。

二是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其他亮點

(1)行政長官應出庭。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如果無法出庭,那麽就要安排行政機關其他希望被關聯的工作人員應訴。行政訴訟法修改後,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的情形有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從某種意義上可以看出,法律是在保護普通人的權利。雖然無論行政機關安排誰出庭應訴,這都不是壹個很關鍵的問題,但采用這種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模式,不僅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幫助降低官民沖突的概率,還可以加快案件的處理速度和效果。

(二)對不執行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可以予以拘留。

總的來說,在壹些行政機關拒不執行裁定等具體判決的情況下,法律增加了壹個附加條款,可以拘留壹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政官員和相關人員。應該說,這壹規定大大提高了實施效果。雖然有社會影響不好的限制,但是對其拘留可以對部分人員起到非常大的震懾作用。

(三)復議機關與被告是* * *關系。

通常對於復議後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以前的行政行為,這在壹定程度上說明行政機關和作出以前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屬於同壹被告;復議機關變更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屬於被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復議機關更多的是維持以前的行政行為,使得行政復議機制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這壹修改不僅有利於改變行政機關公信力下降的狀況,也有利於逐步明晰行政權力,實現官民關系。

(四)明確提出解決行政爭議問題

目前,隨著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立法目標中增加了處理和修改行政爭議的內容。壹般來說,行政訴訟具有以下功能:例如,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處理行政爭議等相關內容。過去,人們只重視行政訴訟的監督和救濟功能,而忽視了它在處理糾紛中的作用。因此,將糾紛納入行政訴訟目標是對行政訴訟特征和功能的科學認識的結果,也為拓寬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範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三,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重點分析了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的亮點和不足。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從信訪機制到最終實現行政爭議解決的司法程序機制的戰略性轉變,是中國在依法治國道路上必須邁過的壹道坎。只有這樣,才能譜寫法治進程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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