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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防汛抗洪活動。第三條防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壹、常備不懈、預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四條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壹指揮,分級負責。各有關部門應當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駐我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二章防汛機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人民武裝力量組成。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掛帥。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負責指揮本轄區內的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防汛指揮部是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分支機構,受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統壹調度和指揮。市、城區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日常防汛工作。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由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第七條防汛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防洪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各項防洪措施;

(二)向轄區內的應急力量發布應急調度命令;

(三)及時發布洪水和災情公告;

(四)調用防汛物資;

(五)負責防洪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履行防汛職責和防汛準備工作;

(七)監督檢查防洪規劃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防汛通信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汛機構的建設,配備必要的人員、辦公、通訊設施和交通工具。第九條交通、郵電、石油、電力、鐵路、工礦、商貿、物資、供銷等有防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汛期設立防洪機構,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領導下,做好本行業、本單位的防洪工作。第十條河道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沿河有關單位必須加強對所轄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做好抗洪搶險工作。第十壹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以民兵、預備役部隊為骨幹的防汛隊伍。受洪水威脅的單位應組織建立防汛搶險隊伍,每年汛期前,必須對防汛搶險隊伍成員進行登記和記錄,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責任。

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平時的管理任務,組織自身的防洪搶險作為搶險的技術骨幹。第三章防洪準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情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按照保證重點、兼顧壹般的原則,制定本地區的防洪規劃(包括超標準洪水應急措施)。跨市州的主要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有關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防汛指揮機構的要求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後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批準的防禦洪水方案。防洪規劃需要修改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三條水庫、水電站、江河堤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劃設計、防洪方案和工程實際,在興利和服從防洪、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運行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確定的重點中型水庫或者涉及兩個市、州行政區域的防洪工程,在汛期必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汛期運行計劃經批準後,由水庫、水電站、江河堤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負責實施。未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嚴禁擅自變更。對不安全、有害的水庫,要限制蓄水。第十四條各類水庫汛期調度權限:

(壹)大型水庫的調度由省防汛指揮部負責;

(二)中型水庫的調度由市、州防汛指揮部負責,省防汛指揮部有權監督。在防汛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向其下達調度命令;

(3)縣(市、區)防汛指揮部負責小型水庫的調度,市、州防汛指揮部有權監督。遇到防汛緊急情況,可以直接向其下達調度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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