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通信設施,是指通信傳輸光(電)纜、基站、微波站、交換機、接入設備、室內分布系統等通信線路和設備。、以及配套的通信管道(洞)、電桿、機房、鐵塔、配電設備等設備設施。第三條省交通廳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交通廳)負責全省通信設施規劃、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和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環境保護、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領導,建立組織協調體系,支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協調解決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中的相關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通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信主管部門、電信運營企業、新聞媒體等。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通信設施電磁輻射知識。第六條通信設施是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依法進行的通信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危害通信設施的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和電信運營企業舉報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通信設施建設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資源共享,執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標準,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通信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綜合規劃。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部門組織編制通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相關內容應當納入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通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和修改涉及通信設施建設的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本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新建、改建、擴建鐵塔、桿路、基站、傳輸線路、通信管道、室內分布系統等通信設施。
鐵塔、桿路、基站、輸電線路、通信管道、室內分布系統等現有通信設施,由電信業務經營者享有;不具備享受* * *條件的,應采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享受* * *。
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通信設施享用辦法,組織協調通信設施統壹建設,加強監督管理,促進通信設施享用。第十條從事通信設施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並在資質和資格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第十壹條規劃建設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旅遊、節假日、文化、體育、教育等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前通知交通主管部門,協商建設通信設施,確保建設項目與通信設施建設同步進行。第十二條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等建設通信設施,應當采取景觀或者隱蔽建設方案,與城鄉建設風格相協調,並確保不危及風景名勝建築和文物的安全。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城市地下共同溝工程時,應當為通信線路進入管廊提供條件。
電信運營企業不得在已建地下共同溝的區域內建設通信管道和架空通信線路。第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大型公共場所和建(構)築物內移動通信信號盲區、弱區設置移動通信網絡室內分布系統。
大型公共場所和建築物的開發商、業主和管理者應當為移動通信網絡室內分布系統的設置提供便利。
移動通信網絡室內分布系統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滿足多系統要求。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設規範和標準,將相關通信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並與建設項目同時進行施工和驗收。
住宅小區和居民樓的光纖通信設施設計必須滿足多個電信運營商平等接入和用戶自由選擇電信運營商的要求,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