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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對於電影《國家公敵》影評,最好有3000到5000字。

誰給了我們自救的權利?——評論《國家的敵人》《國家的敵人》給人的第壹印象就是驚心動魄。在這部電影中,威爾·史密斯扮演壹名年輕的律師,他在為妻子購買聖誕禮物時,突然被警車、直升機和偵察衛星包圍。原來,他的朋友被追捕,是因為他不小心拍下了壹名高官謀殺政敵的場景。在躲避災難的路上,我遇到了多年未見的史密斯。他想拿走史密斯的名片,把那張有兇案現場的磁盤悄悄放進包裏。隨著壹個朋友瞬間死在車輪下,所有的災難都轉向了史密斯。當家庭、事業、生活都受到極大威脅時,史密斯如何選擇?槍林彈雨中,妳是立即尋求法律庇護還是自救?誠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等私力救濟已經納入法律框架。但是,如果當權者的力量非常強大,對他們的迫害達到“相當程度”,受害者是否可以選擇非常規手段進行反擊?在這部電影中,男主角與國家安全局的頭頭對峙。這個人為了拿回證據殺人,以國家安全為名,動用特工、警車甚至偵察衛星,布下重圍,殺了兇手。圍城之下,英雄終日生活在恐懼之中,幾次冒著生命危險。當然,電影只是對生活的誇張寫照,但它至少反映了現實的壹個角落:警察、國家安全機構等國家機器,以及其他暴力機關,確實可能出於某種原因服務於不公正的目的。在中國,也有許多下級官員因舉報上級而受到迫害的案例(如著名的郭廣雲訴程案)。當掌權者知道自己被人告了,第壹反應很可能是用公權力控制告密者,懲罰告密者。如果告密者被殘忍地剝奪了基本人權,難道他沒有權利爭取生存的資格嗎?他有權利在必要的時候以惡制惡嗎?對於這個問題,德國法學家大呼小叫可以用壹句話來回答:用壹切可能的手段對以蔑視人格踐踏自己權利的行為進行反擊,是每個人的義務。光是字裏行間蘊含的情緒就夠震撼的了:無理維權!就像影片主人公壹開始只是東躲西藏,當邪惡之手開始傷害親友,危及生命時,他毅然選擇了反擊,以壹人之力對抗龐大的集團勢力!現實畢竟不是電影。面對強大的公權力,個人可能只有兩種選擇:以合法的形式抗爭,苦苦等待,就像郭廣雲的八年長跑;或者以惡制惡,奮起反抗。但後者的結果難以預料,可能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坐牢是必然的,也可能是烏雲密布。但是當我們把壹封檢舉信投入大海時,黑手會比正義之手更快地到達我們手中。當正義來臨,法律套在貪官的脖子上,他們就會犯謀殺檢察官的罪;當人們為它的倒下而拍手稱快時,法律的懲罰和威懾力量得到了充分發揮。但在漫長的等待正義的過程中,誰來拯救舉報者的苦難?如果告密者經不起其間的迫害,不忍拼個魚死網破,即使能獲得大眾的同情,也很難得到法律的寬容!正義的捍衛者只能對抗像殉難這樣強大的惡勢力嗎?法律保護體現在哪裏?反復出現的悲劇英雄,是法網復辟無法掩蓋的尷尬。贊美願意為權利犧牲的戰士,絕不是贊美犧牲本身;影片隨著迫害的升級越來越緊張,壹場善惡的生死較量正在上演。但是《國家公敵》的主角是以律師的身份出現的,這就註定了影片與蝙蝠俠等個人英雄主義的不同。雖然我們壹次次為主人公驚心動魄的逃生叫好,但影片並沒有為私力救濟唱贊歌。讓我們看看,主角用壹個磁盤作為誘餌引誘高級官員進入壹輛汽車。壹是他假裝談判制造矛盾,要求駕駛座上的夥伴(假裝是外人)全程錄音,並以舉報的方式向有關機構出示錄音帶;然後騙壹堆人冒充神器所在地挑起槍戰,讓槍聲吸引警察控制各方。如果從法官的角度來看,主角尋求救濟的每壹個環節都盡可能地貼近法律的正當程序。主角並沒有如我所料尋求原本的復仇正義,只是以私力救濟的方式尋求公力救濟,再次拿起了被公力迫害者拋棄的法律武器。在這壹點上,我們可以勉強回答開頭的問題: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權實施私力救濟,以惡制惡,維權,但權利的實現必須盡可能訴諸法律。但是,這個回答的實際意義很單薄。壹開始史密斯躲躲藏藏,直到確定對方的目的是搶盤,殺了自己,才開始反擊。他為什麽不壹開始就采取非常規的除惡方式?這正是因為主角的律師身份:由於對方的殺人意圖尚未確定,如果他們的目標只是手中的物品,過度防衛就意味著沒有法律依據,也會導致對方犯罪成本的增加或者犯罪手段的升級,從而使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更嚴重的威脅。因此,他當時的最佳選擇是交出錄像帶,然後尋求公力救濟——這正是葉林那句名言的前提:“只有當主張所有權的義務與維持生命的更高層次的義務發生沖突時,放棄所有權才是合理的。”——就個人利益而言,任何權利都不值得用生命去交換。我們需要謹慎和冷靜。但不是每個人都能像熒幕英雄壹樣敏銳勇敢,能準確判斷形勢,迅速抓住機會。相反,當人們確認迫害已經危及他們的基本權利時,他們可能已經失去了自救的機會;更難把握的是,在當權者濫用公權力進行迫害升級的過程中,受害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定義為“被迫”?測度是否只是“受害者恐懼”這種極其模糊的“測度”?從公益的角度來看,以惡制惡的行為隱藏著不可預知的社會危害。誰敢貿然將其納入法律條文?看完《國家之敵》,我不禁在想,很多時候,人自救的權利是不是成了壹張空頭支票?為了避免社會福利受損,只能等待姍姍來遲的正義;只要公共侵權沒有成為普遍的社會問題,就沒有私力救濟的空間;即使自我救贖的權利來自上帝的恩賜,我們也很難把神聖移植到腳下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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