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管轄爭議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管轄: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只有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關於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處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時應註意的問題;
1,先確定遺產。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部分往往仍處於家庭財產狀態,其繼承尚未確定。因此,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首先應當將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從* * *財產中分割出來作為真正的遺產,作為清償的依據。禁止將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亂作為遺產,以此“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2.區分繼承人所承擔債務的性質。辨別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的性質。只有嚴格按照上述定義確認個人債務為被繼承人時,清算事務才必須按照限定繼承原則處理,即清算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另壹方面,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雖然是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所欠,但實際上是用於家庭的生產生活,因此不能視為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而應視為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承擔。
3、明確清償債務的具體程序。通常,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應以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再根據遺囑或法定繼承劃分剩余財產作為實際繼承。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時,不便於清償債務。按照有利於生產生活需要的原則,可以先折價或者變現,再清償債務。也可以通過* * *等方法還清債務。
4.幾個繼承人的負債如何分擔?(1)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應按各自在遺產中的份額比例清償。也就是得到多的人付出多,得到少的人付出少。當然,這種和解仍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的最高和解金額不超過其繼承收入。(2)幾個繼承人中同時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以繼承的遺產先清償債務。收入不足清償的,剩余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清償。(3)只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入比例償還。
三、法律是如何規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的?
1,定義
只有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帶有財產的個人債務才能成為繼承法律關系客體的組成部分,而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部分個人債務不能轉讓給他人,因此不能作為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
2、被繼承人的債務通常由兩部分組成:
(1)以被繼承人名義發生並由其個人承擔的債務。需要註意的是,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因喪事所欠的債務不是被繼承人的債務。
(二)應當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份額。
3.在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時,應當註意區分被繼承人的債務和家庭的債務。
家庭債務是基於所有家庭成員的需要而欠下的債務。家庭無論以誰的名義欠下債務,都要用家庭財產償還。家庭* * *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家庭成員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應當由被繼承人償還的部分計入其個人債務。
4.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原則
(1)繼承人以接受遺產為前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是有條件的。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有限繼承原則。接受遺產的繼承人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部分的繼承人不負償還責任,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除外。
(3)保留原則。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不取消其應得的份額,但應當給他們保留適當的遺產。
5、遺產債務的清償
(1)壹般來說,清償債務的程序和方法是,繼承開始後,應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應繳納的稅款和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然後繼承人才能繼承剩余的遺產。
(二)遺產被分割,遺產債務未清償的,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先以其收入清償債務。不足清償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入比例清償。
以上為大家介紹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想要正確處理和解決債務糾紛,首先需要確定案件的管轄地在哪裏,因為只有先確定管轄法院,才能正確解決糾紛。我希望我已經回答了妳的問題。有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