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對經濟法的對象和性質的理解不同,國內學者在經濟法體系上存在分歧。有人認為經濟法體系應該包括兩個子部門,即市場調節法和宏觀調控法(“二分法”)。
市場規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法、金融法、稅法、金融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法。
有人認為,我國應在市場經濟法律部門建立全面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體系,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包括以下三個模塊:市場立體法、市場法律行為法、市場宏觀調控法(“三分法”)。有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發展變化的,所以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是發展變化的。
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多層次、全方位的經濟法體系。經濟法體系應包括以下四部分:企業組織管理法、市場管理法(調整市場管理過程中經濟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宏觀調控法。
在傳統經濟法體系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新經濟法體系應該是多樣性和統壹性的統壹,穩定性和靈活性的統壹,當前性和先進性的統壹,國內經濟法體系的統壹,應該由計劃法和反壟斷法組成。
從這些角度可以看出,學術界主要從兩個方面來看待經濟法體系的內容:壹是不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範,二是解決經濟法體系與經濟法及相關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關系。
(二)經濟法體系內容的劃分
首先,分析經濟法體系是否包含市場主體法。從經濟法主體出發——經濟法主體——我們指的是國家在協調國家經濟運行的過程中,依法享有社會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經濟法的主體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指在經濟管理中享有壹定權利和義務,維護公平競爭、流通和組織協作的人的管理,以及相應的參與經濟活動的組織,如企業。
前者屬於行政法管理,後者是廣義的市場主體,特指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
其次,分析了社會保障法是否納入經濟法體系。如前所述,經濟法體系是指根據壹國現行法律規範,由不同範疇組成的統壹的整體有機聯系,即經濟法的重心是解決金融問題。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問題。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必然要求,與經濟法密切相關。但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同於經濟方法的目的和調整對象,它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擴展數據:
經濟法體系的特征
1,穩定性這是由“系統”的特性決定的。它是壹個框架和結構。只有保持穩定,才能支撐整個體系的存在,並不斷完善,而不是搖搖欲墜,少數急於崩潰。穩定性是確保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2.發展和穩定是相對穩定的,壹切都是從存在走向發展。事物只有具有發展的本質,才有強大的生命力。在社會急劇變遷的背景下,經濟法賴以存在的社會環境也在不斷變化。換句話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是壹成不變的,會出現新的經濟區,這就需要國家進行必要的幹預。
這也意味著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規出現,並在我們已經建立的體系中繼續添加新的法律法規,以確保國民經濟的安全運行。
3.和諧意味著完整和相關。雖然構成法律體系的各種經濟法規具有不同的屬性,但它們在體系結構中是按照邏輯的統壹性進行梳理的,它們之間是有機聯系和相互作用的,存在著特定的依賴關系。否則,由經濟法體系構成的經濟法就無法發揮壹個獨立法律部門應有的作用。
4.科學經濟法體系的科學性是保證其穩定和發展的前提。構建科學的經濟法體系,對於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存在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始終著眼於經濟法的全局,把握其內在組成部分,理順兩者的關系,不斷完善經濟法等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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