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事責任的“競合”和“聚合”概念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只實施了壹項民事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的法律規範,滿足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產生了數項法律責任,且這些民事責任相互沖突,適用時只能實現其中壹項的現象。民事責任的競合有兩種: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不當得利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民事責任的集合是“民事責任競合”的對稱。又稱“民事責任組合”。壹個造成侵權後果的民事違法行為同時滿足兩種或兩種以上民事責任形式的構成要件,導致行為人承擔多重民事責任的法律現象。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責任的聚合就是債權的聚合,即當事人可以同時主張幾項不同給付的債權。在民事責任聚合實踐中,壹個民事行為侵害兩個以上客體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侵害多個客體。
民事責任競合的兩種常見類型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民法通則》第186條規定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壹方違約造成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利損害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該條款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1,必須是同壹違法行為。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違法行為,同時造成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發生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承擔不同的責任;2.同壹違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種民事責任並存於同壹違法行為上;3.他們必須是同壹民事主體。同時引起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同壹違法行為是由壹個民事主體實施的,同時符合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壹人,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壹人。4.只能出現相同的支付內容。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並存,相互沖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壹次給付滿足,如果同時獲得多次滿足,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
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強調的是,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害方只能行使兩項請求權中的壹項,而不能同時行使。如果受害方主張違約責任,即使存在侵權事實,受害方也不能再向違約方主張侵權責任,反之亦然。因此,受害方主張責任時,需要權衡兩種方案,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有關詳細信息,請參考。
(2013)在世民子楚第3193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害方有選擇的權利,且只能選擇其壹。本案中,原告明確表示選擇依據《合同法》起訴違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告與被告吳喜平簽訂了更換舊滴灌帶的合同,被告吳喜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量不合格的滴灌帶,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因此,我們認為被告吳喜平應當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張書勇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二)不當得利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了“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返還不當利益。”實踐中,不當得利方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非常普遍。目前,我國法律對不當得利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壹般說,不當得利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通過侵犯他人的權益而獲利。如果要成立競爭,基本條件是壹方權利受到侵害,侵權人從中獲得利益;2.給他人造成傷害。受益人的侵權行為未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構成侵權責任而僅構成不當得利;3.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理由的盈利事實。
筆者通過檢索裁判文書網的相關案例,尚未發現不當得利與侵權責任競合產生糾紛的案例。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壹般會向當事人說明,當事人會選擇以不當得利責任或侵權責任的形式向對方主張權利,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選擇審理案件。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受害方應分析選擇侵權責任還是不當得利責任的利弊。具體來說,在選擇侵權責任時,需要證明相對人有過錯;在選擇不當得利責任時,需要證明相對人獲得了不當利益。另外,不當得利的責任不包括精神賠償。
第三,民事責任聚合的具體案例分析
對於受害方來說,民事責任的聚合主要表現為債權的聚合,當事人可以同時主張幾項給付不同的債權。在判斷民事責任的聚合時,需要重點分析單壹民事行為侵害的客體:侵害單壹客體的,不構成聚合,侵害兩個以上客體的,可能構成聚合。筆者將通過壹個小案例來探討民事責任的聚合問題。
1,案例詳情
a晚上在B餐廳吃了壹份14元的快餐,吃到壹半發現有些快餐變質了。B餐廳老板得知情況後,退還14元,並將飯菜倒掉。當晚,A食物中毒,在醫院花了5000元醫藥費。現乙酒店業主拒絕賠償醫療費用,其聘請的律師主張這種情況屬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業主已經承擔了違約責任,不應再承擔侵權責任。
2.個案分析
(1)這個案例是壹個典型的傷害賠付。這種傷害給付行為侵害了甲方的兩個客體:壹是合同利益,二是甲方的健康權;
(2)就傷害給付責任而言,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聚合。本案中,乙酒店業主返還14元屬於違約責任的壹種形式。如果乙酒店業主不主動返還14元,甲方還可以以侵權責任的形式向乙酒店業主主張合同利益的損失。
(3)14元對應合同利益損失,5000元對應甲方健康權遭受的損失。它們不是同壹個損害,所以本案不屬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而是壹個聚合。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同壹損害的責任競合,受害人為了防止對同壹損害重復請求,只能選擇壹個請求。民事責任是累加的,權利人不重復請求。債權人可以共同主張,也可以單獨主張。
綜上,甲方在收取14元後,仍可向乙方主張其健康權遭受的5000元的侵權損害賠償。
3.通過以上小案例可以得出,單壹行為侵害兩個以上客體,是責任的聚合,不是競合,是民事訴訟領域民事責任的聚合。在司法實踐中,兩個以上行為侵害多個客體的聚合現象較為常見。在競合的情況下,賠償請求人需要做出選擇,比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的,只能主張壹項訴訟請求。但聚合不同於競合,原告可以共同主張,也可以單獨主張,有數個主張的可以主張數個主張。
第四,總結
民事責任的“競合”與“聚合”是兩個相對的概念,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可以主張的請求權數量——在競合的情況下,受害方只能主張單壹的請求權;在聚合的情況下,受害方可以主張多個請求權。
在判斷民事責任屬於競合還是聚合時,應著眼於受害方侵害的客體數量。只有壹個客體被侵害時,如果有多個請求權,則為競合情形,受害方只能選擇壹個請求權;當多個客體受到侵害時,如果存在多個請求權,則是壹種聚合情形,受害方可以壹並或分別主張所有請求權。
另外,在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害方需要在多個請求權中做出選擇,提出壹個請求權。這時候就要比較主張不同債權的利弊,分析不同選擇可能影響的訴訟利益,最終確定如何維護受損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