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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施工企業的合同訴訟法院

壹、建築企業合同訴訟法院如何確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不動產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房地產糾紛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實行專屬管轄,明確了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二、建設工程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築法規定施工企業實行強制性資質管理。建築工程的質量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資質的管理和審查是施工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資質企業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2.如果是無資質或無資質的實際建造師借用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通常稱為“掛靠”;由於國家基礎設施大規模上馬、城市化進程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項目利潤回報高以及管理上的諸多弊端,伴隨著建築市場的空前繁榮,出現了“掛靠”這種特殊形式。沒有合法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現象比較普遍。曾有意見認為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壹意見。改變這種狀況,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市場,保證了建築工程的質量,促進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什麽樣的情況是“借用資格”,交給法官處理。實踐中壹般有幾個標準:壹是轉讓或出借企業資質證書;二是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承包人的人員。工程承包中三種情形之壹或兩者均可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3、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了工程招標範圍,詳細規定在《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招標範圍規定的工程未招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1。對於必須招標的工程,總承包商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進行招標,裝飾工程等附屬工程由施工單位直接承包的,那麽直接承包的合同也是無效的;2.對於招標項目,總承包商中標後,建設單位基於各種情況將總承包商工程的壹部分直接發包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將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投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無效中標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4.違法分包;總承包方將工程分包是常有的事,但違反規定分包也會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1。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屬於違法行為;二、未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給其他單位完成的;3.總承包單位分包工程主體結構施工的;4.分包商被分包。這些類別是非法分包。5.分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轉包。《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第13號法令第13條建設部12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也有同樣的規定。需要註意的是,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勞務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不能被當事人以分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認定無效。建築領域相關企業簽訂的這些書面合同壹旦發生糾紛,可能會給合同各方帶來很大的損失,如果能協商,最好是各方私下調解。對於必須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施工合同糾紛,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可以對當前的民事糾紛有管轄權,但不壹定是最佳的維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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