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公安、行政監察、審計、稅務、銀行等部門。
門應當依法配合。
第二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已經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但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省級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的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統壹登記。
第七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必須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而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原負責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第八條開發未依法確定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下列規定審批:
(壹)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二)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1萬以上的市和國務院指定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
(三)本條第1、2項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中,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鎮)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鄉(鎮)以外的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條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的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進行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修改前,建設用地規模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村莊和集鎮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壹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節約下來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批準後,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未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減少下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評定土地等級。
土地調查和土地等級評定的結果應當作為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征收土地稅費的依據。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四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下列規定開墾和整理耕地:
(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開墾耕地;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需要占用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復墾整理;
(三)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復墾。
開墾的耕地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驗收;耕地整理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沒有條件復墾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並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墾。
土地復墾費由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其中,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收取的耕地開墾費按規定上繳省財政,用於新增耕地的開發整理。
第十六條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壹)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2倍繳納;
(二)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繳納。
耕地開墾費不得減免,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根據上級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
第十八條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因農業內部結構調整,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耕種;超過1年未動工建設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該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收取土地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這片土地原屬農民集體所有,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無償交給村民委員會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時,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並根據當季農作物產值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土地開發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復墾區域內,按照批準的開發計劃和期限進行。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第二十壹條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
漁業生產,必須按下列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壹)壹次性開發荒山、荒地、荒灘不足50公頃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政府批準;
(二)壹次性開發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批
經部門批準;
(三)壹次性開發100公頃及60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壹次性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為農用地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規劃並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作為補償指標,用於抵消建設占用耕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依法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根據土地整理規劃,舊村搬遷改造需要占用農用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置換為新整理的農用地。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的投入。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原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占用稅按壹定比例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內,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和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下列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壹)占用土地2公頃以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占用土地2公頃以上不滿8公頃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占用土地8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以外單獨選址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地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壹)征用城市規劃區內的耕地(包括園地、魚塘、荷花池,下同),土地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城市規劃區外的耕地,土地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
(三)征用林地、草地、湯唯、水面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鄰近壹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四)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土地補償標準為鄰近壹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鄰近壹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第二十六條征地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計算:
(壹)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葦塘、水面和建設用地,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壹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但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鄰近壹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下列標準執行:
(壹)青苗補償費按壹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有移植條件的,應當組織移植,並支付移植人工費和苗木損失費;不能移植的,可以給予價格補償;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或給予同等數量和質量的新附著物。
征地期間突擊種植的樹木、青苗和匆忙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土地,使原使用單位受損的。
丟失的,應視為原使用單位的投入,參照征用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同類標準給予適當補償;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辦理。
第二十九條征地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從同級財政專戶全額支付。被征用土地的單位不得提出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補貼以外的其他附加條件。
第三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補償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搬遷。
有償使用的國有土地被收回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壹條國家依法征用土地,從批準征用的次年起,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該土地承擔的農業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
被征地單位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征地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鄉(鎮)、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剩余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或者耕種。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方式和標準對原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後,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後,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地定額標準,對建設項目用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有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未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項目和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新增建設用地,除依法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必須實行有償使用。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法可以繼續無償使用的以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包括: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
第三十四條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縣(市)人民政府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10%上繳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20%上繳省人民政府,30%上繳中央財政,40%上繳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專項用於耕地開發。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區內征收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20%上繳省人民政府,30%上繳中央財政,50%上繳市人民政府。
原國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留給相關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條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報批。準予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轉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批準劃撥土地性質為儲備出讓的,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但出讓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抵押的,應當先進行地價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抵押所擔保的債務不得超過扣除出讓金後的土地價值。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從拍賣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價款中,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後,依法給予補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經營活動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國有土地租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者出資的,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規定報批,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出讓手續。
第三十八條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所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並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期限壹般不超過2年;確需超過2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臨時使用土地按下列標準補償:
(壹)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臨時使用,按照相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在城市規劃區外臨時使用建設用地,參照當地占用壹般耕地的補償標準確定補償費,損壞地面附著物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二)臨時使用農用地的,補償費按照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確定;損壞地面附著物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臨時使用未利用地,應參照當地占用壹般耕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三十確定補償費。
臨時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原貌。
第四十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以及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土地使用權聯營形式使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用地標準應符合國家建設用地標準。
低限執行。
第四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原因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前,應當報經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機關批準。
第四十二條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對占用單位給予適當補償。使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8倍,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毗鄰壹般耕地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毗鄰壹般耕地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5倍。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增宅基地的面積限制是:
(壹)城市郊區和所在地的鄉(鎮),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建在鹽堿地、荒地上的村莊可適當放寬,但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3)丘陵地區,村址在平原上的,每戶面積為132平方米;山坡上的薄地上,每戶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以低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壹)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房屋的;
(二)原居住地影響城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且在農村沒有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1農村村民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統壹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用於補償,但如果房屋損壞無法使用,多余的宅基地必須收回。
收回和收回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改變土地性質,占用土地在農林牧漁生產用地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土地監督檢查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查結合的原則,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土地巡查制度和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制度。
第四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責令違法或者不當行為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銷。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違法占用建設用地的,應當責令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設備和建築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拒不復墾土地或者逾期不繳納土地復墾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復墾或者繳納土地復墾費;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少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或者擅自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等的。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擅自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開墾區內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批準手續;逾期未辦理批準手續的,責令停止開發。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耕地開墾費、土地使用費和土地征用費的,其批準無效,非法減免的費用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退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逾期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支付。
第五十七條未按規定備案相關批準文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25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分別根據6月9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1989, 1992 9月10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1994年4月26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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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大學校園的逐步開放,越來越多的機動車等不安全因素進入校園,給學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為了使學生健康成長,我們應該進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學習和掌握時代對交通安全的要求。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妳參考!
交通安全考試第壹冊
1.填空題* * 10題,每題2分,***20分。
1,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