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2.帶薪停工期間護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單位不安排護理的,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3.傷殘評定後的護理費用。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4.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職工因工傷住院的夥食補助費,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5、醫療費用,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超出目錄和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各地做法不同,大部分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6、工傷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7.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8、工傷復發治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用、輔助器具、停工留薪。
9、因工死亡,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工傷賠償的計算
壹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1.壹次性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1.壹次性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2.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註: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1.壹次性傷殘津貼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比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四)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配偶=工傷職工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工資×30%,傷殘職工因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失蹤時的事故處理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三。賠償項目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如下:
1,壹般傷害(未達到傷殘)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
2、因工致殘醫療費賠償、受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4.在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應區分不同情況。職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的補償項目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50%的壹次性死亡補助金(遇有困難);職工被宣告死亡,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壹次性補助金。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指因工負傷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首先:
1.當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其法定代表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戶籍關系證明;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註冊材料、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主體登記材料。
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是死者親屬的,提交死者第壹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和繼承人的基本情況;
4.提交事故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關系證明;
5.提交受損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關系證明。第二:
1.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文書。可以確認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與當事人的責任有關。
2、提交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調解結論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的法律文書,經調解不能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收到調解結論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第三十六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師學習雙減政策的體會
本人從事教學多年,對學生課業和校外培訓的問題深有體會。隨著全社會對教育的重視,家長們也對此感興趣。知識改變命運?學校的重視,學校對升學率的重視,各種負擔都壓在孩子身上,作業越來越多,各種“托管班”在學校周圍。、?培訓班?被包圍,父母要出高額?補課費?孩子們在放學和假期後不情願地進入這些培訓班,我們的孩子越來越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