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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

(2003年6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5日江蘇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壹條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設立的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於前款所列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護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和健康,以及獲得勞動報酬和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加重勞動者的責任或者排除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通過本單位的公告欄、文字文本、電子郵件、網站等便於勞動者知曉的方式進行公示。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有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管理、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機構協助本地區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工作條件。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狀況、健康狀況和競業限制,如實提供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和職業技能等證明。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外文的,合同內容應當壹致,不壹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留。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條企業停產長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崗休養,以及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其他離崗人員,同時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告知新用人單位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暫停試用期。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未能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滿壹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七條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動延續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30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約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情況確定;實際履行內容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的,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條件等標準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中規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和崗位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特殊工作時間的崗位工作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用人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在特殊工作時間的崗位工作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因非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調入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計算為在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計算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壹)用人單位以聘任形式變更勞動者崗位的;(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轉讓、資產兼並重組等原因變更勞動者崗位的。;(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之間流動的;(4)用人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依次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屆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以雙方約定為準。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工作崗位調整和勞動報酬等問題與勞動者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競業限制期內離職的員工每月給予經濟補償,每月經濟補償不得低於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的三分之壹。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協議中的類似產品和類似業務僅限於員工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雙方協商壹致。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並註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和其他有利於勞動者的條件除外。壹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另壹方提出變更要求。另壹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壹)經雙方協商壹致的;(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暫時無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期間,勞動關系保持,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用人單位不得支付勞動報酬和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終止期限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消失的,除非不能繼續履行,否則應當恢復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選擇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第三十三條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和施行後的適用情況分期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對於那些身患重病或絕癥的人,也應該增加醫療補貼。重疾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絕癥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產和技術資料,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手續。因員工退休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仍然具有約束力。特殊規定

第三十六條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的勞動者人數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企業將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方的勞動者在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本企業的設施、設備,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其他勞務外包實際上是勞務派遣的,勞動者人數應當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第三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第三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第三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不得欠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

第四十條通過集體協商,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人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工資、績效獎金、崗位相關福利、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進行集體協商。第四十壹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和醫療期。除非雇主和雇員另有協議。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接受全日制學生實習,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本專業無關的高空作業、井下作業、接觸放射性、劇毒、易燃易爆物質的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企業不得安排累計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實習時間超過每日八小時、每周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和學校不得克扣或拖欠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勞動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建立職工名冊,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調查和發布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交反映用人單位依法設立、職工就業、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進行行政調解,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重大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守法誠信勞動關系檔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有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並通報有關部門。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並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五十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就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問題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糾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要求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五十壹條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爭議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壹)用人單位招用停產、長假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退休職工以及其他協商保持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選擇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五十五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產和技術資料,或者不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雙方約定辦理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被派遣勞動者無法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未足額支付費用的範圍內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第五十七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實習累計超過12個月、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被侵害學生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或者拖欠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全額支付實習報酬,並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實習學生支付賠償金。第五十八條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因未按規定投保意外險或意外險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補充規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6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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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宣傳工作總結1

    為進壹步貫徹落實《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圍繞“科技服務農村發展”主題,廣泛組織動員了壹系列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科普宣傳活動, 提高了公眾參與科普活動的積極性,進壹步營造了講科學、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的良好社會氛圍,促進了活動的開展,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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