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評估在法律訴訟案件中提供重要的判決信息,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需要收費。為規範司法鑒定收費行為,江蘇省下發了《關於規範江蘇省司法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現就江蘇省司法鑒定收費行為通知如下:1 .經江蘇省司法廳審查登記並領取《司法鑒定許可證》的司法鑒定機構,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司法鑒定事項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鑒定費(詳見附件)。其他未經江蘇省司法廳審查登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機構,不得按本通知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二、司法鑒定費屬於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平競爭、誠實信用、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服務、強行收費。三、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明確委托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收費項目、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事項,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技術標準(規範)提供合格服務。四、司法鑒定機構對同壹委托事項既提供專家咨詢又進行鑒定的,只能收取鑒定費,不得收取咨詢費。委托人僅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提供咨詢服務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的鑒定咨詢費標準計收費用。五、司法鑒定過程中,終止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費用,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壹)終止鑒定費用。在鑒定過程中,發生《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非因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過錯,需要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在及時終止鑒定、返還相關鑒定材料並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後,從承擔司法鑒定業務收取的費用中扣除實際費用,差額多退少補。結算時,應向委托人提供相關費用清單和有效憑證。(2)補充鑒定費。有《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之壹,需要補充鑒定的,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收取最高標準的60%;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可按規定的項目標準收取費用。(3)重新鑒定費。在鑒定過程中,因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的過錯,出現《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之壹,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關系的,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終止鑒定,退回相關鑒定材料,並全額退還已收取的鑒定費用;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的費用,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六、如遇復雜、疑難和特殊技術問題,雙方可協商,在原鑒定最高標準的30%收費。司法鑒定機構在其核定的業務範圍內確需咨詢相關專家的,經委托人同意,專家服務費按照《南京市司法鑒定機構收費標準》的有關規定計收。七、委托人支付的司法鑒定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收取,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司法鑒定機構收取費用後,應當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據。八、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委托人申請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減免。九、司法鑒定自受理之日起壹般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復雜、疑難案件,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除國家或省物價部門另有規定外,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因延長鑒定時間而要求委托人多付費用。十、司法鑒定人在提供鑒定服務過程中,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作證而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不屬於司法鑒定費用。具體而言,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交付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不得以此為由向當事人重復收費。司法鑒定機構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後,在結算代其支付的案卷檢索費、資料費時,應向委托方提供相關費用清單和有效憑證。十壹、司法鑒定完成後,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時向委托人提交鑒定文書壹式三份。如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數或提供外文翻譯,將收取費用。估價文件每份中文版不超過65,438+00元,每份翻譯不超過40元。十二、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並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年審制度,要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相關收費項目、標準以及價格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監督舉報電話,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委托人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十三、委托人認為司法鑒定機構不執行司法鑒定收費規定或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該部門將依法查處。對司法鑒定收費有爭議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鑒定機構所在地的司法鑒定行業組織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四、除法醫學、物證、視聽資料外,其他司法鑒定事項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按照現行標準執行。如有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十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執行期間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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