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是壹家中日合資公司財務部的會計。壹天上班,她偷偷溜出公司,去自由市場買水果。被公司財務部經理發現,口頭批評警告。
壹周後的壹天,宋再次上班時,偷偷溜到外面逛街。不巧被公司副總經理碰了個正著。
鑒於宋兩次違反勞動紀律,公司依據《內部員工守則》作出與宋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上班時間在商店(場地)購物、買東西的行為屬於B級過失...犯B級過失的,在第壹次書面警告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宋不服,認為公司沒有給她書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宋兩次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雖然公司對她的第壹次B級過錯給予了口頭警告而不是書面警告,但這只是公司處理程序中的小問題,並不能影響對她兩次違紀行為的認定和給予她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分析:
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不僅要受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調整,還要遵守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守則);如果這種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範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那麽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本案中的員工守則是企業規章制度的壹部分,規範了員工的行為準則,也規定了企業處理員工的程序。由於現行法律法規無法壹壹列舉員工的違紀行為,勞動合同壹般不會明確哪種行為屬於違紀行為以及違紀行為的程度,企業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企業的《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補充了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空白。
企業在處理雇員的紀律處分時,必須適用《工作人員守則》或規章制度的實質性和程序性規定。宋的兩次違紀屬於《員工守則》規定的‘B級過失’,但公司對員工的B級過失應當“給予第壹次書面警告”,第二次違紀後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公司以B級過錯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經過書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密不可分,程序違法的處理決定也是違法的。本案中,由於公司沒有對宋的第壹次違紀行為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違紀行為不能直接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即公司作出的與宋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因辦理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民事糾紛解決方法
通過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爭議雙方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和分歧。
談判的優勢顯而易見,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良好。缺點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復多變,所以和解後需要達成協議,以保證協商的結果。
調解和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雙方能夠心平氣和地相互理解,促使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可以大大節省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處理糾紛快捷方便,沒有其他後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後續發生糾紛的概率很低。
訴訟和解。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這就涉及到對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價,各自的證明和證據,以及法官的最終判決。
訴訟和解的優勢顯而易見,客觀性,追求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符合法律;但訴訟和解也有明顯的缺點,費時、費力、昂貴、周期長、結果合法,但未必合理、合乎倫理。
仲裁解決:爭議雙方根據達成的消隱協議或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進行審理並作出客觀裁決。最後由當事人執行裁決或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仲裁解決的優勢顯而易見,即法律的執行具有強制性和客觀性,仲裁機構的專業性可以保證裁決的公正性。缺點也很明顯。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其權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點。仲裁的範圍是有限的,其範圍也相對狹窄。
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1)三同時制度
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期限治理體系
對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治理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以下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超標排汙費外,可以根據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3)汙水收費系統
對象:排放汙染源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
例外情況如下:
(1)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即使沒有超過排放標準,也必須繳納排汙費。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即實行雙收費;
(2)排放到大氣和海洋中的汙染物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汙染物達標的,征收排汙費;汙染物超標的,限期治理,並處以罰款。
(4)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特殊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無過錯責任,對違法行為沒有要求。(汙染物達標排放和繳納排汙費是行政責任的要件)
豁免:
1,由不可抗力引起並及時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的自殘(不是孩子的自殘);
3.第三者的過錯。(註:如果汙染者仍被起訴,則只有第三人。)
(五)環境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序
1,環境行政處理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行政調解)。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非行政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環境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