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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業介紹

人民警察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然而,近年來,執法環境不容樂觀,警察履行職責受到阻礙甚至侵害,成為新時期影響警察執法和社會秩序的突出問題。這支社會管理和維護公共秩序的主力軍,卻遭遇了執法權益被非法侵害的尷尬。雖然我國刑法“妨害公務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但是,我國沒有單獨的警察執法保護法律,現行法律法規也遠遠不足以保護警察,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難以把握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界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和《刑法》第277條,工作實踐中是否屬於“暴力”的定性標準不明確,難以操作。二是侮辱警察、妨礙警察執法、誣告陷害警察的案件難以處理。群眾不服處分,不承認,不簽字,怎麽辦?群眾對警察的恐嚇造成警察的精神壓力是否應視為威脅妨礙警察正當執法?造成上述困難的主要原因是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原則,操作難度大;各級執法部門考慮維護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處理時大多考慮教育釋放,不追究或輕追究。第三,對阻礙公職人員的,難以采取強制措施。什麽情況下強制措施和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過於原則,不利於操作。從阻礙警察執法甚至發起襲警行為的案例來看,主要原因是個別人的思想意識、文化水平、法律素質與當前的執政理念不相適應。有些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很強,但守法意識相對淡漠。他們只講權利,不講義務,只講法律對他們有利的事,不講他們不該做的事;從很多出警現場可以看到,壹些圍觀群眾不是支持警方工作,而是煽風點火。有的當事人借酒澆愁,無理取鬧,把民警文明執法當軟弱可欺,當眾辱罵執勤民警。同時,提高民警的維權意識和自身素質尤為重要。隨著執法理念的更新和執法環境的變化,公安執法尤其是壹線民警的執法難度越來越大,民警很難找到“人民滿意”和“嚴格依法辦事”的最佳結合點。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公安民警付出了艱辛和汗水,也付出了流血和犧牲。“時不時流血,天天犧牲”成了對警察職業高風險的概括。在這種高風險的工作環境中,警察不僅得不到普遍的尊重和保護,還經常妨礙和阻礙警察履行職責。這壹現象值得我們深思。這些案件的發生,嚴重侵犯了公安民警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在執法中,警察要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樹立執法權益神聖不可侵犯的思想。侵犯執法權益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和挑戰,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警察要有加強保護的意識,講究工作的藝術。他們首先要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執法規範,重視在職訓練,從戰術和體能上學會自我保護,提高應對各種復雜情況的能力,正確行使正當防衛,運用法律賦予警察的自衛權,避免不必要的犧牲和傷害。除了警察加強自我保護,來自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社會保護也至關重要。營造良好的執法“軟環境”,需要全社會的關註、理解、支持和配合。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開始重視警察執法權益的立法保護。只有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遵守法律法規的群眾的保護下,在全社會的關心支持下,警察在執法中才會更加深刻地感受到自身權益的保障和保護,才能更加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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