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境兒童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提出申請。
2、初核。鄉鎮(街道)民政辦完成困境兒童相關材料審核,並走訪困境兒童家庭核實相關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3.認可。縣民政局在認真審核鄉鎮(街道)初核情況和困境兒童相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作出申請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補助的決定,經批準後從下月起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助。困境兒童監護人發生變化的,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縣民政局報告,並決定是否繼續支付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
應用條件:
1,父母死亡、失蹤、服刑、被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戒毒或者被剝奪撫養權,另壹方父母因經濟困難無力履行撫養義務的子女;
2.有嚴重殘疾兒童、患有嚴重疾病或罕見疾病需要長期治療的貧困家庭。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困難兒童保護的意見》
三、建立健全困境兒童工作體系。
強化和落實基層政府和部門責任,充實和提升基層工作能力,發揮群眾組織優勢,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健全覆蓋城鄉、上下聯動、相互配合的困境兒童保護工作體系。
(壹)構建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絡。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的工作機制,由民政部門和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牽頭,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組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統籌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困境兒童保障政策。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城鄉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救助、監護幹預等。要依托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貧困人口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完善困境兒童服務網絡,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收容、寄養和福利服務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機構建立準確完整的困境兒童信息臺賬,壹人壹檔,實行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保護提供信息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殘疾人聯合會組織保持聯系,依托上述部門(組織)在鄉鎮(街道)的辦事機構(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護等工作。
村(居)委會要設立由村(居)委會成員、大學生村官或專業社工兼任的兒童福利監督員或兒童權利檢查員,負責兒童保障政策的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調查和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和督促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並通過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村(居)委會應當告知或者協助被認定為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況的兒童及其家庭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並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殘聯組織開展困境兒童保護工作。
(二)建立部門合作和聯動機制。
民政部門和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主導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會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機關、殘聯等有關部門,推動各有關方面做好困境兒童保護工作。民政、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進壹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壹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得到及時有效救助。民政、教育、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督促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切實履行遇險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賦予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救助、監護幹預等職責,確保遇險兒童人身安全。
(3)充分發揮群眾組織的作用。
各級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救助和維權服務,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工會、* *青年團、婦聯要廣泛發動廣大工人、團員、婦女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依托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家長學校、家庭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殘疾人聯合會組織要依托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特殊教育,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體系,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專家、教師、勞模等離退休老同誌做好關愛困境兒童工作。
(4)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建立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良性互動機制。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誌願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的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基本需求,捐贈款物、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設立困境兒童寄養、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鼓勵其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工、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誌願者根據困境兒童的不同特點,提供心理咨詢、精神關懷、家庭教育指導、維權等服務。鼓勵關愛家庭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托寄養、關愛扶助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應有的關懷和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壹對壹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